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款的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利息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经借款双方协商决定高于4倍的利息,并且写入借条,后经公证处公正过了的,是否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的呢?
去年,我和一位合伙人接手一家汽修厂(当时未办理工商变更)。今年初,该合伙人退出,约定给予其12万元。我也办理了工商变更。之后,该合伙人提出要借款5万元。我就通过银行转账汇至该合伙人指定的另外一人账户(因为合伙人欠该人5万元)。但,这5万元没有写借条或收条。现在我向合伙人催款,他不承认。请问:我可以主张要
本人于2013年3月将名下房产一处做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30万元,并将此款借予朋友王某做生意周转之用,约定三个月内偿还,期间产生的利息等费用由王某承担。办理放款时本人夫妻均到公证处与财务公司办理了全权委托处理该房产的公证,朋友王某也开具了借条给我。现王某逾期未偿还本金,财务公司也在催促我们及时还本付息。与
A和B是夫妻关系,A已过世。A生前与某公司有生意往来,欠该公司货款15万元货款,A过世后,该公司业务人员让B在进货单上写明"同意A所欠货款"并签字,该业务表明此举是为了该公司对账使用,因人已逝,不予追讨了。但两年后,该公司是否有权向B追讨此债务?B与该公司是否存在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欠债上百万,现在法院已判我败诉,我深圳没房产,如我现在不在深圳,跑回老家,老家也没钱,我也不工作,那样的话欠的钱我不还是不是就行,反正律师说不会坐牢,还有我把深圳社保公积金全部取出,法院是不是就拿我没辙了,中国法律漏洞让我不想还钱了,我俩孩子已工作,律师说不会追究到他们。债务人说找收债公司,难道收
公司注销前签的合同应收的款现在还没有收完,现在对方不付尾款(说我们公司都注销了开不出发票不付款)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