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许洪向我借款三次共计50万元,催多次不还,于是向法院起诉,起诉之后他要求协调。于是经法官协调分期偿还,但期限全部过了分文未还。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共有一套房屋但抵押过贷款,不足以偿还我的债务。后调查其于2011年领了结婚证,但是之前不知道是2011年领的,现在查明此借款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那我现在是否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来共同偿还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起诉的时候是起诉个人的,但是现在法院的执行长说都执行阶段了是不能追加的。他说当时起诉时没起诉两个人现在就不能另外追加被执行人。这个说法对吗??
被起诉人请装修工装修,装修工不慎受伤,之后向法院起诉并已判决,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起诉人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所以强制执行的结果是判被起诉人每月一半的工资偿还,现在我的问题是如果起诉人对执行结果不满意,可否申请追加被起诉人的妻子作为被执行人,另他的妻子无固定工作,但有700元的小城镇保险,这种情况申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法院判决书也是公告送达的,现在申请执行,法院已经受理了,问如何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追究公司投资人或者股东的责任。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请不要回答五六七八个字敷衍,具体点,最好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非诉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裁定为终审,执行中被执行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并开庭,现其又撤诉,法院裁定准许.问题是;原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案件可否继续执行.
非诉案件裁定准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开庭后,其又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可否继
非诉案件裁定准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开庭后,其又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可否继
呼和浩特环宇房地产公司因一房二卖和我造成纠纷,经包头市仲裁委裁决,让环宇房地产公司退赔我购房款30多万元。在2年前送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说,呼市环宇房地产公司账上无钱,又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在2010年底我方书面提出追加其公司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又说:“凡仲裁案件,一律由仲裁委办理追
呼和浩特环宇房地产公司因一房二卖和我造成纠纷,经包头市仲裁委裁决,让环宇房地产公司退赔我购房款30多万元。在2年前送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说,呼市环宇房地产公司账上无钱,又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在2010年底我方书面提出追加其公司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又说:“凡仲裁案件,一律由仲裁委办理追
司机于2011年酒后驾车撞我爱人伤残,经法院判决负全责,司机为农村人,其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已大部分转走,车子也破破烂烂,法院以无可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现可否要求法院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司机于2011年酒后驾车撞我爱人伤残,经法院判决负全责,司机为农村人,其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已大部分转走,车子也破破烂烂,法院以无可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现可否要求法院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其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非常谢谢!!!!!
债务人是一家有法人资质的联营企业,几年前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法人存在,但企业已经是人去楼空,无财产履行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