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8月份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储藏室买卖协议》,《合同》中约定于今年8月底交房,但在交房时储藏室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面积为10平米,现在储藏室面积实际只有6平米,开发商解释为还有4平米为公摊面积,我与开发商发生争议,储藏室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有公摊面积,现在开发商强行公摊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有公摊面积,而储藏室协议中却没有公摊面积的陈述,开发商要求我按照他的意图交清所有款项才将房屋交付于我,请问:储藏室在没有约定有公摊面积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公摊?开发商以此理由拒绝交付房屋是否合理?我是否应该承担储藏室的公摊面积?(储藏室建设在商品房的地下层)
原告:柳X 被告:(丈母娘)栾X、谢X、(女婿)周XX (栾X为谢X的母亲,谢X为周XX的妻子,) 第三方:中介 房屋产权由周XX和谢X共有 谢X口头委托栾X与XX月XX日和中介与柳X商谈买房意向。当日就房屋内现有家电和家具的折价问题时,谢X向栾X表达了折价不得少于2万元的要求。栾X在和买房方商谈后,擅自接受其1000
2000年,我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把我们农村的房屋卖给了外村人李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我的名字,没有房产证,立协议人卖方签字妻子签了我的名字,按了她的手印,双方履行了协议的部分条款,买方李某要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说是去过户,但是一直没能过户,李某称取得了房屋
2000年,我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把我们农村的房屋卖给了外村人李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我的名字,没有房产证,立协议人卖方签字妻子签了我的名字,按了她的手印,双方履行了协议的部分条款,买方李某要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说是去过户,但是一直没能过户,李某称取得了房屋
各位专家好!我爸爸于99年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时由于开发商问题房产证一直没有办好,因此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另一方是一对兄妹,房屋所有人为妹妹,实际占有人是哥哥(他一直居住在该房中)。签合同时,由于妹妹称有事不能来,哥哥将合同带回去给她签好字后,再将合同交由我爸爸签字。合同签订过程双方有证
我父亲在儿子因挪用公款被检察院审查期间,因为要在几日内退还公款,情急之下就去找他自己认为关系还好的辖区片警。可是片警就诱导老人家把自己的住居带开个小买部的房屋卖掉,他随后就帮忙介绍一个人来买房。房屋出售价格相当低。但是我的儿子后来打听到买房人是片警的老婆的妹妹。听说这种情况是国家公务员在利用职务之便
两年前出手的新房子17万,当时签的合约是到时候协助他领房产证,前阵子房子的房产证下来了,在我手里。因为现在的房价也比较高,当年卖的比较便宜,想问他要点补贴,但是他已在法院诉讼。请问如何操作....谢谢了
我是一房屋信息部老板,去年和我有一房主让我给卖房子,后来一客户看上房子了,我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签了购房买卖协议,房主的名字还有代理人(他签成我的)名字都是我的合作伙伴代签的。当时房主说入住费用已交,入住费一般包括天然气费用。房主说交了,我的合作伙伴也就给写上了,谁知后来过户的时候房主拿来看里面没有天然
本人1994年申请一块企业用地,1996年改商业用地市主要领导批了会议也通用了,但是后来由于资金不够就没有去交款,现在房子建起来了,卖给人家一些,在合同上有注明让买方少付点钱,等商业手续办完在交,这在合同上都有注明,请问这样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无效怎么办(买方现在买的房子租金已超当时买房的钱了)要赔偿多少
本人在原房东处购买了一套房子,买房的全款已经支付给房东,房产证和土地证正在办理中,之后因资金问题,本人把此房子进行了出售,在中介公司签合同时,甲方台头处把本人和原房东的名字一并写上了,但是在最后的甲方代表签字处只有我本人的签字,甲方签字处为空白,后面还有附加的条款是:一切做证事情等事项全权由本人处理
卖方、买方、中介共同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中介收取买方定金,合同附加条款中有“卖方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公证事宜”字样。后双方履行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签订一份售房委托公证书,委托人为卖方,受托人为卖方素不相识且合同无关人员。卖方认为合同仅为买卖房屋交易,未委托任何人卖房,且该委托书和买卖合同相冲突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