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在实际办案中,往往开票方和最终受票方不是直接联系,中间有很多介绍环节的利益链条,而且办案中往往也只查到开票方和受票方,中间环节的链条缺失。另外很多中间人钻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漏洞声称自己是让他人给他人虚开,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他是从中获利的一种介绍行为。那么如何从证据上认定他人是介绍?专家们能从证据的角度提供一些意见?
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如何对中间利益链取证,认定中间人员有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你见过具体的证据有哪些?请专业点好么?
我的朋友因涉嫌购买仿造增值税发票,到了检察院又退补回公安了.我去问了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是说我的朋友帮其客户购买的票主观上不知是仿造的,检察院认为要以虚开来增值税来抵税定罪的,票额30多万,税款为四万五千多,他的客户还没进行抵税,我的朋友是他的客户让他去购买的,他是在帮忙,在量刑上是否会对他轻点.就从本案的金额看您
发现企业间在没有货物存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几千万元,税额几百万元,能够确定没有货物存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虚增收入提高业绩同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
会计在单位指示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否构成犯罪?
企业让会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目前看没有造成税款流失,虚开的目的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欺骗了银行,但是也没有造成资金损失,能够按期归还。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是在企业的指示下做的,是否也构成犯罪?
朋友介绍别人虚开了15万元带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税费是不到一万元,朋友的好处费是不到一千元,请问他会被判罪吗?会判什么罪?
财务部门凭证上有增值税发票,销售明细表,进出库单据,销售明细表和增值税发票上名头相符,但销售明细表和进出库单据不符,造成虚开,会计不知情且销售明细表上有财务部门领导,销售相关领导和会计签字,发票由会计开出,这样的话会计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现已刑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