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刚毕业开始工作的学生,经人介绍进了某房产管理公司跟着所谓的师傅做房产评估。最近知道我每个月都有加班费总共2700元,但是这些钱都是师傅签字领走的。现在居然对我说是平时请客吃饭用掉了,那些加班费我从来没有经手过,而且吃饭我也不知道吃到哪里去了。 请问这个所谓的师傅所做的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我该如何要回我的加班费。麻烦了,本来很信任的师傅居然是这种人,真的·········
公司的“员工守则及规章制度”里对偿付加班的问题是如此写的:“对于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再本年度内任何时间进行调休,同时给予相关项目奖金或补助。不能倒休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平时加班,部门经理必须在一个月内安排调休,没有调休的今后不补。” 我现在要离职了,有如下问题:
工资构成:底薪900+岗位工资1000+技能工资800+加班费,请问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按底薪900计?还是按总工资2700计? 能否解答得详细点好吗?
我在一家游乐园工作 每周休息一天 周一休息 周末上班 每天上班8小时 周六周日每天加班一小时 旺季时 每天加班三小时 请问 这样 怎么算工时 怎么算加班费? 老板说 加班费 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920元)算 算法是 920÷26÷8×Y(加班小时) 这样算合理么? 我觉得不合理 希望高人指点 谢谢~!
辞职之后不给拖欠的工资,在该公司工作的时候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周六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我能连同工资还有加班费其他补偿费一起要回来吗?
我是深圳市 一名物业保安员 在这个公司里 周一至周五 每天 16;00--17;00 都有一些工作培训 我来这公司2年了 非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每天 16;00--17;00) 还要经常接受这样的培训 并且没有任何的加班费用 若不去培训有时还要经济上的处罚 我想咨询一下 这样合理么?
我在一私企做保安,2000年至今仍在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满1年有一个月的假期,月工资800,从07年劳动法出台后,节假日上班才开始给加班费,现在每月有1300元(800+500),500是加班费,07年前一直没有,我想请问您,我可以追讨07年前的加班费么?
我的公司在天津西青在2008年3月份之前公司的加班费是按 能力工资+业务金 为标准算加班费 之后按 能力工资+业务金+月奖金算加班费 请问他们08年之前这么算合理吗 还有我每个月有倒班补助 应该和以上一起算加班费吗? 请问律师可以给我提供书面文件让我作为法律证明 再不行在为我打官司 这个官司可以打赢吗? 请详细留
你好! 我去公司上的时候没有签合同,但当时公司领导说每个月都有加班费的,所以我才去上班的.从2010年3月24日开始上班到5月18日辞职回家,在那期间每天加班2.5个小时共38天.在那期间还没有按时发工资也没有发加班费,在我辞职的时候说会计不在也没有给我结算工资,而说在发资的时候给我打个卡上.然而我回到家一个星期的时
我于2003年开始在某单位工作,2007年年底我因个人原因辞职,2010年3月份听原单位的同事说有补发过去的加班费。打电话去问说2009年之后辞职的就可以拿到,2009年之前辞职的就拿不到,说我们过了追诉期,请问是这样的吗?我觉得这样很不公平,如果不是这样,还可以追诉的话我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