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续签三年合同,现在的合同与原来相比,其中增加一条:如果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目标要求(目标没有明确数字量化),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并且视为员工主动辞职,不给于任何补偿。请问该合同条款在法律上合法公平吗?如果公司辞退能否得到补偿?
我想质询一下 我们租了一个面积1000平米用于生产的工业园 租给我们的时候厂房是一个空架子的结构 我们自己用了将近20万元的装修费用 我们在和房东签约的时候忽略了看合同 合同里面内容写着如果搬离或国家土地改建 将得不到赔偿 自己搬离者还要恢复原结构 或 给与房东工时费赔偿 自动搬离者所有的装修将属于房东 这
1,和公司的长期合同已经签订,可是最近来了一个新的部门经理,自己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补充条款,并且在开头处明确标明“本制度为XXX公司员工劳动(劳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和原有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条款中有很多过失的界定,有一条“未准时出席各类会议、培训”,我们公司是属于排班制的,
由于乙方所从事的工种属于重要工作岗位,且涉及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6-8万元,如乙方在接触合同一年内从事同行业或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经济损失8万元,如在合同期内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按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三条的规
①今后任何时候,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与本委托事项相对应的事务,不得与甲方发生同业竞争关系,不得在任何可能经营与甲方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商家、其他经济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或签订类似服务协议、或提供技术辅助、兼职等。 ②保密补偿: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用中已包含保密补偿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约
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代理忘记发答疑,导致招标文件合同部分背离业主意向,在签订合同并已备案后,业主发现此错误,想修改合同条款。
我最近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时间是2年。请问一下,根据最新2013劳动法的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是否对我的劳动合同产生影响? 在签订的服务协议上又有规定,我的劳动报酬已经将今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加班情况考虑在内。该条款又是否合法
我是个农业养殖户,跟一个养殖公司签订养殖合作协议,合同规定公司要对我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现在养殖的鸡已经快出栏了,公司还没有对我进行培训,这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并且我养殖的鸡因为技术缺失的原因损失很多,若上述属于违约行为,我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并解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