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情况征收部分土地算集体经济收益吗,,独生证这个有多一人 的吗,,谢谢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因为不是所有土地征收,,只有部分土地,,,算集体收益和那个征收吗,,有独生证可以按照那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随着地上房屋的继承或被赠与而被获得? 如果可以,应到何部门办理?要怎样的手续?
农村农民手中的自留地它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里是什么身份
农村农民手中的自留地它是以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存在的?它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里是什么身份?它的经营使用权能参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流转吗?流转怎样履行手续?产生纠纷怎样维权?有关《法律》、《法规》在哪里
镇府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人份额.享受集体分配金额为26000.00的人口了难费。我所在组土地全部征收独生子女证未得到村上征收补偿。
本人所在湖南张家界,因土地征收 村里的书记说我没份,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里面我有份。书记说我们张家界当时都只分田 没有分地,要按照第一次土地承包里人数算,但是第二次土地承包合同书上 水田 旱地的面积也写的有,书记说那是写错了的 现在他可以帮我改(本村所有的的土地承包书上都有写)。 想问下是不是国家规
我村100多亩土地被当地政府七万多一亩的价格征收,之后政府又以每亩一百多万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请教一下是否损害百姓的权利,政府这种做法合法不?有没有违背国家法律规范
我组土地征用在即,按湖南湘潭耕地每亩7.2万元,平均耕地0.34亩,自留地少许,分配方案两种,一种是谁占用土地归谁,还有一种是按组员平均分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为主,这样是否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