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的一家药店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间了,还没有转正,开始说的是每月基本工资900元,可从7月份已经上调到960了,公司如果再发给我900,是否合理?
我的基本工资是1100元,扣除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单位补贴132元后达到960元,请问我的节假日加班费是否应该冲抵单位给我的补贴
我的劳动合同;如下:基本工资900,岗位津贴40,生活补贴100,全勤奖50,工龄工资20,合计1110元!请问这份合同符合劳动法吗?
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
我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60,我基础工资1054.92。扣各项保险195.50,公积金170.00工会、互助费共4.00实得685.42元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按上述条文是否应补足我960元
我们这里的最低工资是1200,但该单位的工资是1200,请问这样有违反劳动合同吗?而且我们在非上班时间强制性要去帮该网吧派传单宣传活动,而没有加班费,反而没到的还要罚50元人民币,这样如果要处罚,那么用人单位怎样赔偿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