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商品房面积为120平米,但交房时面积为165平米,超出合同面积45平米,按江苏省商品房管理条例超出的3%的可以不付给开发商钱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商品房延期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我该怎么办?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6带7层阁楼),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安排的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要将所有需交费用交完后方能验房。本人在交齐所有费用后,验房时发现7层阁楼有严重漏水情况,遂未从物业手中领取房屋钥匙。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维修。自2008年5月29日进户验收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时起至2008年10月4
合同签订2008年12月31日交房,可开发商一拖再拖,到现在一直没交房,我们一些业主与他协商不成就决定到法院起诉退房,可是法院说原告太多不好解决,不予立案,我们要求他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书,他说不行,至今已经快2个月了,还没有结果,我倒中级法院去问过,中院说没有裁定书我们也没办法,我现在该怎么办呀?是否该
跟开发商合同没签,只交了首付20万,含有1W的定金。契税3%,登记费80,维修基金1%都交了 现在不想买了,现在想退房怎么办? 请问首付,定金和各项税费能要回来吗? 7月17号我跟开发商签订了一个《认购书》,当时就让我们交了1万作为定金,上面写明一周之内交首付20%。开发商30天之内办理好解押签订合同(在建工程抵押)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
09年10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128.25平米,偿还贷款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交房。日前售房部来电称房屋因防火通道的原因更改设计,面积增加8平米左右。该如何处理?任人摆布? 合同签订时是约定:“以产籍部门审核确认的建筑面积作为最终结算房屋总面积和总价款的依据。”
我是在2009年购买的商品住宅楼,按合同的交房日期是在2010年7月15日交工,可开发商到现在还没能按合同交工,去找过,可开发商说气候冷的原因,造成施工延误交房,对了 我是山东省寿光市的,请问:他们说的气候冷,国家有规定么?延期交房是属于违约么?有赔偿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