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次性付款,在市公证处及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完登记房屋所有权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来却被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予以作废注销。这《民事裁定书》是银行起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逾期的《民事裁定书》,与我的商住房并无瓜葛。可是裁定书却将我的商住房归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物产,裁定注销。请问该如何维权呢?
我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0.61平方米的,原定2820元/平方米,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将暖气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基金、车库款全部计算到房屋面积内,得出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3551.17元/平方米,请问是否可以与其签订住房合同?
请问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kfs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获得第12条和第13条两项赔偿金吗?
您好,请问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kfs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获得第12条和第13条两项赔偿金吗?还是只能获赔一项?谢谢 第12条是关于市政设施约定及其赔偿 第13条是逾期交房的赔偿 各位律师的意思是,如果kfs延期交房,我们既可以获得12条里规定的赔偿,也可以获得13条规定的赔偿,是吗? 我们和kfs的律师要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已经和开发商之间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他们合同上也只有五证编号,没看到证件,也说在扫描,查了证件出来了,但没看到,合同还没备案,前两天签的,条款也没看清,回去之后,发现合同上签定的交房时间晚和之前承诺的交房时间差别太大,还有土地使用年限也少了八年,只有42的年限了,我是否可以要求
我在2008年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2010年9月完工,但是如今已经7月份仍然没有一定动工的迹象,请问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否一定要等到9月份?如果到时候开发商按月付给违约金他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下去吗?请求帮助。
09年10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128.25平米,偿还贷款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交房。日前售房部来电称房屋因防火通道的原因更改设计,面积增加8平米左右。该如何处理?任人摆布? 合同签订时是约定:“以产籍部门审核确认的建筑面积作为最终结算房屋总面积和总价款的依据。”
商品房认购书明确了认购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售楼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购房款,现在我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到售楼处去了,他们给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我是否可以不签,也不交款呢,会不会构成违约。不知道这两个合同有什么区别和法律效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