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年前出过车祸事故..民事赔偿老板付清了,本人也被判处2年徒刑。现在刚刚出来,去调查驾驶证的时候告知驾驶证是今年7月份吊销的。导致我无法学车。我想问一个,这个问题是机关部门遗忘的事情还是说有什么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因为我需要开车的工作 没有驾驶证就没有收入,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要2年之后再给我吊销而不是出事的时候给我吊销
我去年在上海被扣了6分,我的驾驶证是安徽合肥市的,在上海罚款我已经交了,今年我需不需要去合肥市车管所,去年审,取消去年在上海被扣的分数?
我朋友借了别人的钱,我的驾驶证在朋友的车上,结果被出借方拿走了,并在我朋友打的欠条上复印了我的驾驶证(现在驾驶证还在出借方那里),这些事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时候发生的,知道今天人家拿着欠条来跟我要钱(当时都懵了),说我是担保人! 我就想问,在法律上能承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