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医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但没有给出护理的期间,那么出院后的护理依赖费应该如何计算呢?
去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今年3月份伤残鉴定为四级、部分护理依赖。伤者57岁,想知道后期护理费的计算依据及标准。
我是一名老工伤人员,1990年受伤至今未领过生活护理费。前几天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了,是三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我是左臂肩离断截肢,在网上查,像这种情况,都有护理依赖,有的甚至是大部分护理依赖。我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再次鉴定,一位领导告诉我“再做也是这样,只能是白花钱。”我也知道,省鉴定是最终鉴
交通事故后,因为是刚刚换的新工作,还在试用期,所以没有完全按照医院的假条休假,而是坚持上班,现在保险公司说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来赔偿误工费,本来可以休息20天,实际只休息了10天,而且请病假公司还付50%的工资,保险公司只赔相当于5天的误工费,这样是否合理? 如果进行三期鉴定误工时间也是20天的话,那么误工费
肇事方全责,致被害人重伤二级伤残。伤残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鉴定护理人员人数在什么部门做,已经一年了,被害人吃喝拉撒完全不能自理,连意识都没有,在赔偿这方面,法官裁定护理人员为一人。请问有没有关于护理人数的法则。
我爸56岁,大腿截肢,有没有护理依赖 我们做的法医鉴定有部分护理依赖,可对方不承认,要重新鉴定,我想知道五级伤残是不是有部分护理依赖。谢谢,盼复!
请问劳动能力鉴定完后再申请护理依赖鉴定需要多长时间?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又申请了劳动能力重鉴又需要多久?麻烦告知我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