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下属部门的会计,到总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由于不够细心,没有核对就签字了。领完后,担心自己携带不安全就马上将发票给我的部门领导保管。第二天早上,当我读卡核对发票号的时候发现少了几张,我马上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并到税务局将丢失的发票撤销,公司经过几天的调查没有查出结果,准备报警,告
李某是一家公司实际经营者,聘用张某做技术顾问,李某从小煤窑买了现金煤不带票,后让张某到国家税务部门开了增值税发票,但税金开票时已交,后李某又让张某到另一家煤场开了增值税发票,这家煤场开增值税票时如数将税金交给了税务部门,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仅作为弥补进项,张某没有从中牟利,但李某得到票时进行了抵扣,张
请问,虚开了一张100多万的增值税发票,且罚款已付,现上报到检察院。犯罪人并非主犯,但为经手人。想请问一下这种案件有几种结果?判刑的话最多会有多长时间?还有,因犯罪人年纪大,体弱多病,若判刑的话可否由其子女代为接受惩罚
在许多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如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帮助王××(自然人)为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开具金额已达到刑法移交公安标准和司法解释标准,但是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资金流和物流关系,甲公司销项税已提取申报缴纳,乙公司已抵扣进项税。如何定性甲公司是虚开(即代开)行为?还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