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现工程已经施工一段时间了,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吗?会有怎样的后果?
07年时,我与某大型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共缴纳了一万一千六百元的保证金。合同的原文是“缴纳方式为:签约日当天缴纳人民币肆千元,2007年x月x日前交纳四千元,2007年x月x日前交纳三千六百元。”09年时合同到期,其余两份保证金均取回,但是其中一份四千元缴纳保证金的收据被我不慎遗失。然后一直与商场方交涉取回这份四千元
发包方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就让缴纳200万保证金,之后再派人和我施工方去办理开工手续和建设局备案。在这种情况下我施工方是否可以信任这种流程.
开发商在预售许可证办完之前 要求购买方提前缴纳履约保证金 这个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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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专用条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政策执行。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现金担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5%,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现承包方已邀请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做为第三方担保人,与农信社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