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本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看道囗,突然遭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南京市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部门''本案一天不破就无法予以工伤认定/. 望有识之士予以驳斥.
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什么是一年,国家是为了节省国库开支吗?(因此造成很多没有给交工伤保险的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拖过一年去,国家劳动部门又不予受理。使受伤者更雪上加霜。)因此受伤者就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了吗?因公受伤不适宜,人损害赔偿法。赔偿额无法保证残疾人的正常生活! 工伤的评
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想问的是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费用 是由企业承担 还是个人承担 有何法律依据
我爱人在上班期间脚受伤,开始医院开10天假,后来单位催促其上班,于是在没有征求医院意见情况下,去上了4天班。 在这期间,脚疼痛难忍,无法工作。征求部门领导意见后,又去医院继续治疗,并开14天假。后单位催促其上班,并不认定后面的工伤假。理由是其中途曾上班。拟作为一般病假处理。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1997年元月因工受伤,左下肢髋关节外围实行解脱术。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残废。1998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当时对工伤待遇不了解。2007年12月31日本企业被云南中院宣布政策性破产。请问这这破产清算期间我是否可向破产管理人申请过去企业没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条文索赔?
我在原公司(民营企业)的时候因工作而受伤,但未工伤认定,现在被国有企业收购了,工伤认定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了,是否还能做工伤认定呢,如果做不了的话,是否能得到赔偿呢?
我是一名工厂的职工,今年24岁,3个月前因机器问题导致右手中间3个手指不同程度受损,手术过程中医生建议我截肢坐脚的第二个脚趾至右手中指,经治疗后,外型很难看,手指不能活动,是僵的,在与厂方交涉的过程中,看不到好脸色,要求工伤鉴定更是被一拖再拖,我父母跟厂方提到要求赔偿,却被一个口才非常好的人给说回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