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刑法当中的附加刑罚金,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是可以终身收缴的。但我在前不久好像看到一个政策性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好像是未缴纳完毕的罚金就不用再缴纳了,不晓得是否真的有那么一个政策性规定,如果有,文件名称叫什么呢?
判刑十六年,在少管所,减了三年的刑,于08年7月到郴州服刑,现在将要释放,我们不知道在服刑所在地的监狱和法院要办理怎样的手续?
我1998年因伤害罪被判处15年.2008年因表现突出减刑出狱.现在不知道我原来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怎样办 我该如何办理?谢谢
各位律师好,我想问一下,刑满释放人员之前判的5000元处罚金在今后会不会在他的银行账户中自动扣除?
现在已经刑满释放了,判决的时候处罚金是5000元,未交,那今后还会不会在用他的身份证开的户头上扣除呢?
我有一个朋友,他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服刑一年。现在已刑满释放,但一直没有工作。问一下:这一年期间的五险一金他自己现在可以补交吗?另外,他打算从A城(09年5月前工作城市)到B城工作,不想让B城的新的工作公司知道他服过刑。这件事能办吗?希望您详细的问题,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