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软件人力外包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去年九月外派到南京分公司的客户公司作为外部顾问办公,今年由于客户公司在合作期满后不再要外部顾问,而要顾问转入。 我曾经问过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有没有合适项目使我能回去,回答是项目是有,但是工资要降低,因此我不愿意,只能选择转入客户公司。 于是我在一个多月前写了离职申请交给南京分公司驻客户公司代表,并说明要在5月31日要拿刀离职证明,流程要由他发起,由成都分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再快递到南京给我。我的新公司也就是我以前的客户公司一定要所有手续齐全才能办理入职。 但是现在成都分公司以公司用章流程很长为由,到5月31日周五仍没有盖章,更别说寄出快递。这两天双休,我问了成都公司人力部,她说看周一6月3日能不能盖到章,寄到南京更是要再加几天,邮寄费我自己出,选择加急快递的话也是我出钱。 因我已经办理了退场手续,在入职新公司前没有工资,但是作为核心开发人员工作量没有减少。现在我想问原公司延误了离职证明盖章日期,比实际应该在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并且工资计算至于那一天的情况下,造成我拿不到离职证明晚签合同的工资损失,能不能申请由原公司赔偿损失,也就是工资计算到盖章后邮寄快递的那一天,具体怎么在我不回成都的前提下操作。
会计在职时的错误当时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离职后要对离职后因此而在将来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吗?
我在职时将不规范的原始单据入账,当时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如果在会计离职后,会计所在企业因为那些不规范的原始单据而又遭受了损失,(例如如需要那些不规范的单据做证据来起诉某一方,结果因为原始单据不规范而失败了) 以后还需再为此而负责吗?
我在2012年5月底离开公司,直至十月份找到新工作,新公司需要上个公司的离职证明,上个公司以离职几个月,不知道我在这几个月里干了什么不开证明(2011年11月入职时未签合同,但是有交社保),我说明了只需要开证明到5月底,公司也不开,请问我该怎么办,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员工突然自动离职,老板要求他等找到交接的人后再走,他拒绝了,当天跟老板说完就离职,不来上班了。因他突然自动离职的原因,导致公司一项目不能如期交给客户而损失了十一万。 现在那个项目还在补救,还没弄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等到这个项目补救完上交给客户后再给这员工发薪资?还是他离职后就给他结算工资??另外这
公司未签订合同、未缴纳社保,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告知离职,是否要赔偿损失?
武汉一广告公司,入职1月有余,直至离职未签合同、未缴纳社保;现公司老板存心报复,以未提前三天告知,影响公司信誉、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假若未提前3天告知,请问是否要赔偿公司损失?
离职时给员工写了离职证明,后员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离职前有一个项目交给那位员工,现在他离开我拒绝执行合同,对方索赔,算不算是离职员工的责任,是否应该由他来承担经济损失。
由于公司未按时发工资,自动离职的对公司造成损失要给公司赔偿吗
由于公司经常拖发工资,所以这次回家后收到公司打来电话并未接听,到后来发工资时没有发,向公司要工资,公司说工资可以给我,但是要我赔偿公司损失。请问由于公司事先拖发工资导致员工自动离职的,要对公司进行赔偿吗?
我单位有新一员工白天在上班工作实习,晚上接受我单位请技术员为其培训,培训后成为技术须在本单位正式上班,并口头达成合同协议,未满一个月没有签订合同,该员工在二十天内学习了初级的技术后,不想履行承诺,未经申请辞职即离职,单位考虑支付给员工二十天的工资,但要求员工也交培训学费,并且要求该员工承担造成我单位
公司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辞职后离职证明写合同期满违法吗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是无固定期合同,员工辞职后开给他的离职证明写合同期满违法吗?用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2月份公司员工自动离职,按照公司规定,自动离职的员工不计发当时未结算的工资,4月份员工到公司来要求结算未结算工资及社保费用,如果我们想反诉,如何计算员工自动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呢?我们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