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的一名人才派遣人员,最近发现单位为我缴纳的费用里面没有公积金,我在2011年就业的,同样人才派遣的在我之前就业的就有公积金,我想问问这个公积金单位有没有强制性必须缴纳的义务,我具体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情,我是山东日照的
我是94年参军的,97年底退伍,98年5月安置办通知到电力系统报道之后等到99年3月到电力系统的培训中心学习2年后又在家等待一年才通知2001年5月到电厂上班。期间98年至2001年5月上班期间没有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现在单位通知自99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减半。我想咨询下 我这种情况是应该算从94年算参加工作公积
我在老家和打工的地方都交有保险 但是我今年辞职回老家了 我在北京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不了 我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啊 我老家的保险都交了10多年了和北京交的启冲突了 两份保险必须退一份 我原北京的单位不给退啊 还有住房公积金也是一样的
我是卖方,合同补充协议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买方若因信用记录问题在X月X日银行按揭不能正常办理,则买方赔偿卖方X元,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时间已过,买方之前有一个信用卡逾卡,虽然后面补交了资料,但是迟了2天公积金审批才办下来 我能不能用这一条来要求买方赔偿,并把合同终止 现在的问题是由
各位好,我在公司工作两年了。因为家中有事没有及时回公司,被公司以自动离职办理了。在这两年中,有10几个月的公积金没有补缴。离职时,公司说如果要公司补,就得和其他在职员工一样,要等很长时间,如果要拿现金的话,只能取走自己补扣的那部分,公司就不补缴另一半了。我同意了后者。但到现在都1个月了,刚打电话,
我们是原64军191师驻丹东军人。1987年参加集资建房(在这之前还有一栋),后来按三总部文件变更为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交地方民政局。在所有手续办理齐全后,就等待给我们发房屋所有权证了。一等再等整整等了七年之久都没有等到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是说我们仍然是“无房户”。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基础营房科说军
我现在购买了一套房,现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打电话给我说,我在07年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一直没使用过,现在欠年费25元,影响到我贷款信用问题,必须找担保公司担保。这属实吗?
公司最近几天对我们说凡是没有交公积金的以后都要交,如果不交那么其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没了,请问有新出台的什么政策吗?
关于我和原单位的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纠纷问题,我需向专业认识咨询,案情如下: 我和原来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已经获得了朝阳区法院二审判决。判决裁定“A公司和B公司系关联企业,对我形成了混合用工,应对我的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A、B两家公司注册地都在山东,其中我实际为之工作的A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租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