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我妻子在璧山县人民医院剖宫产生下一女婴,手术顺利,但当时正值中午医务人员忙于下班,麻醉师为了去帮忙搬产妇上推床,在对婴儿进行包裹后医务人员将婴儿随手放在手术室麻醉台上,导致婴儿在没有医护人员照顾和监护的情况下从一米左右的麻醉台上跌落到地上,后经璧山县人民医院和重庆市医科大学儿科医院对婴儿的各方面检查,并进行了头部磁共振检查,尚未发现明显的伤情,但自婴儿出生后,吃奶喝水发生呛奶的现象比较严重,我们家属也曾多次向璧山县人民医院的相关医护人员(包括护士、护士长、科秘书、妇产科主任医师、儿科主任副主任等)反映该情况,但医护人员都认为是婴儿吃食比较粗鲁,呛奶很正常,并没有对导致呛奶的原因进行系统的检查,也没有采用适当的设备检查,只是用普通的听筒进行检查,而且都说没有大碍,只要喂奶时注意就行。后来产妇和婴儿在7月24日在和院方协商后(我方要求院方在主动送婴儿到重庆儿科医院进行各项检查后再办理相关的出院手续)没有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回家疗养,中途在25至28号期间也曾两次因为孩子呛奶再次到璧山县人民医院儿科就诊,但是医生仍然没有进行系统检查和设备检查,都说没有大碍,后8月2日,在院方的陪同下,婴儿家属带婴儿到重庆儿科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的同时在新生儿科针对孩子经常呛奶的问题进行诊断,后经医生建议照了婴儿的胸部X光片后医生发现婴儿已患肺炎,且以来就明确对家属说是因呛奶造成的(但主治医生是由璧山县人民医院的同行人员联系的,我方怀疑其中有猫腻),根据以上情况,本人也曾查询过网上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的法律和解释,现目前,我认为婴儿的产后不慎跌落和后来因医生一再大意拖延造成的患肺炎都是由医护人员的过失或者是过于大意造成的,应该要求其进行赔偿,但我不知道这个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医疗事故。而且婴儿发生跌落事件后,我过了两天找到院方的医务科,他们的负责人全然不知此事,在简单接洽我们家属后答复说跟上级汇报,而将近一周后我们找去找分管院领导,他们也对此事了解甚少,甚至有个别领导全然不知,现在院方只承诺从人道主义上赔付我们家属3000元的现金并且愿意复印病历,并向我们出具文字东西(主要是我方要求医院在协议上承认婴儿跌落事件,并向我们家属承诺今后若发生任何与此事件有关的后遗症或者不良后果由医院承担,目前该协议由于院方不明原因的拖延和婴儿肺炎的发现导致双方分歧扩大而迟迟没有达成。作为婴儿的家属,我和家人对此事真是伤心之至,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找院方吵闹,都是强忍伤痛,平和的和对方商议此事,而今医院的态度是听之任之,让我们大为恼火。我看了您的简介,得知您是这方面德高望重的权威,应该有您独到的见解和相应的措施,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如果有可能,我和家人宁可花重金聘请您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非要和医院这种漠视生命、漠视道德、丧失职业操守的行为抗争到底。
我妈在那天在长春市三道卫生院做手术,我妈脖子上长了一个溜,叫甲状腺节节性囊肿,手完术之后说不出来话,后来我们找医院,医院说在他们医院治疗,可是到今天我妈说话还是哑嗓,我细听才能听见她说啥。手术的大夫不是本院的是外接私活的大夫。
患者患宫颈癌,做子宫和宫颈切除术,全麻醉,手术三个多小时。术后第三天患者夜间咳嗽的厉害,主治医生使用“阿奇霉素”,也未能止咳,一个星期后(手术第九天)患者因肺栓塞死亡。 其间,心电检测器上的血氧饱和度一直超不过94,医生也未引起重视,患者术后一直到死亡,都显得气短不能活动,不得不在术后第
我孩子因交通事故,被撞受伤住院治疗,医生检查诊断为左眼眶及肤挫裂伤,第三天孩子头疼难忍,我们建议医生检查,又做了CT,医生才发现是左眼眶后壁连续性骨折,“其实第一天的CT片子,只要认真看,是完全可以看到骨折”,我们要求医生对眼部进行特别的检查,或者是转院以加强医疗护理,但遗憾的是医生没有足够重视,在外伤
我父亲2010年 2月 18日因下腹部间歇疼痛9小时余,于凌晨在乡镇甲医院挂水治疗,医生诊断腹痛待查,肠痉挛。于19日上午在乡镇乙医院就诊,在门诊办公室我父亲向其诉说:早晨起床小便时感觉小腹有轻微胀痛的感觉,医生听取介绍后就开检查单子,让我父亲做血常规 尿液和必尿系统的超声检查,后然我父亲将检查报告单给医生,医
我朋友的父亲在一家医院治疗,由于医生有一定过错,现双方正协商,但我方不知该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请予以解答,谢斜
我带节育环的时候医生把我子宫壁弄破了结果带到腹腔里了,我现在又做的手术把它已经取出来了。整整折腾了一个多月。我想知道这属于医疗事故吗?这个是如何赔偿我的呢? 这个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呢?
我的孩子剖宫产刚出生不到五分钟,被医务人员随手放在麻醉台上,不知什么原因孩子从一米多的麻醉台上落到地上,但后来检查该医院的医生说没有明显的伤情,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