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下岗职工。十年前下岗后,来到我的老家邻村,响应国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及劣质资源,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城乡居民来投资开发‘四荒’地,利用好土地资源,为国家土地利用作贡献。”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愿意付出我的热情,投入我的青春来开发这片荒草地。经村部集体讨论,镇政府、土管部门批准,村部将这块荒地发包于我,并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期为十年一订。”开始了我人生的再创业。并携带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力排艰难,在没有机械化的条件下,用人工将几人高的荒草地一年又一年慢慢开垦成现在的人见人爱的养殖池塘。花费了我十年的心血十年的汗水。投人在这片热土上的资金还没有得到收益,村部以我现在不是本村村民为由,终止与我续约合同。给一刁蛮村民承包,并将我起诉。说我侵占了村部集体土地,且合同十年到期,本村村民优先承包,拎着你的东西“去卖废铁”。本村村民―――“个别刁民”,十年前就投机取巧,当年在缴纳农业税等钱款时就纷纷将土地抛荒不珍惜土地,拒要土地。现在,国家惠民政策出台鼓励拥有土地的农民种粮且按土地承包面积补贴相应款项。个别刁民他十年前放荒良田,十年后要霸占我合法开垦的养殖池塘。这种严重侵犯我十年前开发的未确定使用权的荒草地的不合法行为难道也应支持吗?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不是怀着十年前的满腔热情,而是只剩下灰暗的感叹:国家就没有一条法律保护我们这些“不是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吗?:我想问一问每个有正义感的人们,我开发这块未确定使用权的荒草地它的土地使用期限法律规定到底是不是三十年至五十年?适用的法律分别是哪一条?、承包合同不与我续订反而要和刁民签订、村部发包人起诉承包人理由是什么?“同等条件下”又指的是哪些什么条件?能说明村民承包优先?我问苍天“天理何在?!”谁能告诉我一个正准备接受开廷审理的孤独无助的下岗职工呢!谢谢各位支持!
98年实施土地承包时黄某取得土地经营权,但当时没有发证,陈某是外村人,2000年陈某购买黄某的房屋时要求黄某给予一定的土地耕种,但购房协议中没有约定,2005年开始发证,村里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黄某给陈某耕种的土地登记在陈某的名下,2013年黄某能否要回土地
父亲83年承包国有山场40亩,合同写明是荒山,到期后3-7分成。96年合同到期后一直续交着承包费,02年乡镇府以不变管理为由转让给了生产队,03年生产队在未任何赔偿就分到户。 03年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以84年林业三定该片200亩国有山场为杂木林为由,认为我方不能提供哪些林木为承包期种植,哪些是原有的为由驳回我方请
本人属武汉市黄陂区非农业户口男性(95年升学迁出),现为灵活就业人员,姊妹四人且均已成家,大姐及妹妹为非农业户口,二姐为农业户口且在婆家承包有土地,家中只有父亲和母亲(农业户口)。请问我能否作为父母的土地承包成员加入到父母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户口已迁出的非农业人员能否承包农村土地?如果父母承包的土地现在
我与另外2人合伙承包村里的扶贫项目,现在工程竣工,合伙人拒绝给我分红,当时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友好协定的口头协议,他是承包人代表,所有合同都是他代签的,工程款也被他挪用,我手里只有当时施工中购买建材的票据,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拿回我的投资款,
2002年唐某等九户人要修马路,占了另一个村黄某0.02亩的地,当时是每年赔偿几十块钱给黄某,2010年,唐某等人要将马路拓宽,又占了黄某0.2亩的地,并在本村调了0.2亩的地给黄某,今年,黄某与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大打出手,因此关系不和,现在黄某强行要求收回自己被占的地,理由是因为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并强行将马路挖
律师你好,我是沈阳周边农村,我现有农村土地4亩,承包使用年限为200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如今我还有13年的使用权限,现有朋友要租用我这4亩地,他草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中,写到要租用20年,也就是到2033年才到他的土地使用期,可我到2026年,土地承包人不一定是我了,请问律师,我土地到期后,我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