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洗浴中心当主管,被公安局于2010年11月11日拘捕于看守所,请问他们还可以拘留我老公多久,他们只是打工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吗?不是太冤枉了。
目前的法律条文有没关于“介绍卖淫”的漏洞啊,比如说跟公关小姐签订合同,只介绍陪客,超出公司签订合同中所提到的项目,公司一律不负责,这样可以豁免介绍卖淫罪么? 如果有,这合同应该怎么签,受法律保护么?
就是不知道轻重听朋友的就参加去做才做了6天,一分钱也没赚到,不过店里6个股东,当天被抓了5对半,这样到底案件要不要判刑,应该怎么办好
该店与2008年8月成立!与2010年11月承包给当事人汪某某!法人改签与2011年9月!那么现在的汪某某算是算是容留他人组织卖淫吗?
我弟弟在一家俱乐部当领班,当晚上班的人员全被公安局于2011年12月10日晚拘捕于看守所,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出来,家属是否可以探视?他们只是打工的,会构成犯罪吗?
我弟弟组织 容留卖淫但是犯案时未满18周,被抓的时候满18周,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吗、?缓刑的几率有多大?我弟弟是外地的, 但是 是在本市出生的,一直都在本市居住。
我朋友因卖淫被拘留,但几天后审问说是构成组织卖淫罪,她不是组织者,只是卖淫者,还是初犯,请问会劳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