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台资企业,是美国品牌硬件设备的代理商。我14年12月入职,目前仍在成都分公司上班。最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11年至14年3月。
如果我主动提前离职和合同到期离职是否都无法拿到N+1的经济补偿?
因为工作性质,平时基本在公司的客户单位做设备维护工作,平时经常加班,节假日也要在客户单位值班,百度上说,如果节假日值班内容和本职工作相关,就不叫值班,而应算作加班。实际上节假日值班的工作内容和平时并无不同,都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处理设备故障。
公司计算加班费的方式为:
延长工作时间时15元/小时;
休息日为20元;
法定为30元。
而我合同上签定的月工资为8000多元。我认为这个制度有违劳动合同法,根据法律法规,这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我是否可据此要求公司立刻解除合同,并做N+1的经济补偿?
加班证据有:
1.部分加班申请单,我、主管签字;
2.部分现场服务单,我、客户签字;
3.部分加班报支单,上面有每小时加班费用标准,加班内容、时间汇总,加班费合计,我、成都老板、主管签字。
4.银行的工资转帐记录;
另外,工作期间,还开发了几个辅助工作的软件,有1个软件公司还奖励了我8000元,还有1个稍大的软件,作为公司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并写入商业合同中,成都老板个人支付了我2万元,但公司不知情。这个情况对劳动仲裁是否不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这9年来公司对我还算不错,但我觉得为公司做了9年苦力,近2年也不涨工资,要求经济补偿应该不过分,希望律师帮忙看看有什么问题。
合同约定:
1.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都不提出异议,合同自动延长。
2.工作时间为每周5日,每日8小时
关于上面提到的软件开发,我本职工作是硬件维护工程师,软件属于工作时间做的额外内容,但均已在客户服务器上上线运行,和公司无书面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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