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1套2手房现在已经过户了贷款也申请通过了,但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无法按时放款,是否造成我违约(合同规定了最后一笔钱的交割时间,违约赔偿没有定)。
我是在2009年12月8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时间是在2010年1月30日办理过户,先前在09年的12月我曾申请过一次贷款,但未获批准.在12月底的时候我换了家银行又申请了次贷款,在2010年的1月6日获得了批准,并在1月11日和上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银行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在1月30日之前放款,我想请问,如果过了1月30日后,上家还未
我父亲回老家去了,把深圳的住房卖掉。买家需要贷款买房,过户成功后,收到首期款,银行却不放尾款,而且一拖再拖,请问该怎么办?
1月20日,抵押证产证全部办齐交银行,1月24日银行完成手续并上报放款,后因银行额度等问题,放款房贷时间延迟,造成买家违约20天。和卖家约定是1月31日钱款全部结清,否则以房价的0.05%计违约金,现造成5400元违约金,银行的责任为何要买家支付 未写明银行的放款时间,以及银行放款慢所造成的责任谁负责.
我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签《购房意向书》,并付定金(不是订金),但我怕银行贷款通不过,所以想要求贷款审批通不过各方均不付违约责任,不知道合不合理,如果买房不同意那是算自动解除《意向书》还是算我《意向书》违约没收定金。 如果不合理的话是不是要对个人原因和银行、政策原因分开约定。
今年在松江泗泾同润买了一套房,10月初交房的时候开发商通知要交2w5的违约金,费解!电话之后才知道是因为贷款时间未在40天内办好,也就是所谓的未在合同规定期内将房子余款支付!!!贷款的银行是开放商找的 (前后换了2家银行) 是第一套房,手续齐全 且第二家银行拿到我们的资料 贷款很顺利落实。开发商合同约定9月30号
我买房子,由于银行贷款没及时下来,超过了合同约定时间17天,现在卖方提出违约金,我应该赔付吗?
今年9月12号签订了买卖合同付了订金1万,约定11月25号完成交易,其中我们先付30万首付给卖家,卖家还银行贷款,卖家也因银行问题,拖到了10月9号才还完贷款给我们去过户,房产证跟土地证过户完是11月12号去办贷款的,贷款到12月12号下来,现在卖家要我们承担违约金,我应该接受吗?
买房说不想买了房子要求退还定金我不退现在却说到约定时间找不到我我违约
买方交完定金合同上写着一个月后付余款 但是没到一个月他打电话说不买了要求退钱 我说等我把房子卖了就退给你 现在没有钱 可是他现在却说道交余款时候联系不上我 我违约了 怎么办
三方约定的合同,共同按比例出资,写有在具体的时间内三方资金要到位,现在三方都没有全部到位,由此造成的
三方约定的合同,共同按比例出资,写有在具体的时间内三方资金要到位,现在三方都没有全部到位,由此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分责任的大小承担不同的损失
三方约定的合同,共同按比例出资,写有在具体的时间内三方资金要到位,现在三方都没有全部到位,由此造成的
三方约定的合同,共同按比例出资,写有在具体的时间内三方资金要到位,现在三方都没有全部到位,由此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分责任的大小承担不同的损失
三方约定的合同,共同按比例出资,写有在具体的时间内三方资金要到位,现在三方都没有全部到位,由此造成的
三方约定的合同,共同按比例出资,写有在具体的时间内三方资金要到位,现在三方都没有全部到位,由此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分责任的大小承担不同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