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单位2008年全价集资建房一套,去年离职,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注:房产证上写着属于私产),可单位就是以离职为由压着不给,要求我原价退房,现在市值得30多万,原价退房还加折旧最多十五六万,您们看看单位有权如此收回吗?
第一 经双方自愿商定该房屋转让费为人民币4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签订协议之日起,乙方将转让费及甲方已预付的房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一次性交给甲方,甲方将预付房款收据交于乙方。 第二 由该房产引发的所有权属关系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我是乙方,1 现在主要因为买土地和建房款;都是我们自己集资的款。住
我们的单位是一国有企业,06年职工集资(按单位高层、中层、普通职工三个档次)购买一地皮建房,并填写了户型需求统计。历经5年漫长的等待,我们的房子今年才快建完。最近把户型和价格进行了公示,价格与房产商开发的市场价就是一个水平,并且户型设计与当初需求相差甚远(只有极少数为领导准备的户型好采光充足价格低)。
想购买单位一集资建房,此房5年内不容许上市买卖,一切与房屋有关的事物办理都要以买房人的名字来办理,5年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的房款都要有卖方来付,同时还付给买方一定的转让费。依据以上条件签订的双方购房协议(没有公证)是否有效受法律保护?谢谢解答! 这种协议听说不给公证,那么怎样做会更好些?
因为之前签三方的时候,公司并没有当着我们的面写违约金的事情,也没有提,后来公司盖完章以后,加了3000块的违约金在三方上面。对于这个问题多次跟公司沟通无果,决定毁约。但公司要我交这个费用,还要交700块培训费,但我还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公司说没培训但钱已经算进去了。公司的这个做法是否合理,我该如何和公司去
10年前福清市国土资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叫我们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屋。但是至今我们还住在里面,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会被强制拆除吗?
我开了一间广告经营部,有个电器店来做单页广告,内容里面包含有“年度最低价”的字眼,是电器店叫我们这样写的,然后工商局来人说要罚款,请问他们有罚款的依据吗。
五年前单位集资建房因名额富余帮外地户口并在外地就业的亲属买了一套,因各种原因,现在才快封顶,不知这种情况目前能否办理房产证 买房时单位只开了预付房款的收据,也没有合同。如果单位现在已不能办证为理由要求退款,我该怎样维护亲属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