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满一年。2月一号到期,到现在单位都未通知我是否续约,我现在提出辞职但单位确说新劳动法已经在劳动事实中生效。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请问是否这样 离职书递上去却收到威胁,说一日人事不通知离职都不能离开公司工作继续,否则工资得不到,会倒扣。请问我应该怎么做?我能不去上班么?这会影响 我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经案标准的通知一文中第三项第4条说: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这理提到的按新收执行案件处理是不是意味着对于委托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委托的时间?如果是2009年才发现案件委托,被执行人在交纳执行费时,是不是可以按新
我公司有个员工,1964年出生,女,46岁,入司时间为原2002年11月,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2011年1月14日,原为公司库管员,因为公司关闭仓库,公司想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本人提出:1、08年、09年年假折算,3倍日工资; 2、离职补偿8.5个月平均工资(2002年11月——2002年12月
半年前我车子碰了个人,致他轻微骨裂,医院出了135天的假条,派出所让我垫付了135天的误工费及其他费用。我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他们告诉我只能支付我2个月的误工费赔款,说国家有规定的。我想知道这里面有冲突吗?医生认为要休息135天,而保险公司认为是小伤,只赔2个月。
我的档案记载有初始年龄,同时也有年龄更改文件与身份证年龄的一致记录,自从1989年一直使用的是更改后的身份证年龄,请问在计算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按照现在使用的更改后的年龄?谢谢!
我06年10月入厂,但合同签订时间是07年4月,今年我厂要搬到外地,谈到赔偿问题时要计算入厂时间,请问假如现在搬我能拿到几个月的赔偿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