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2009年死亡,现有一未成年女儿,丈夫生前是一家公司股东。这家公司这几年每年年底对公司股东按股权的8%进行分钱(不知这算不算分红),而给我是按股仅4%进行分红。找公司理论,答复是:他们按股仅4%分红,另外按股仅4%分的钱不算是分红。 现在公司又拟定一个《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死亡的股东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了规定:“股东死亡,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年度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当所有者权益大于注册资本时,转让价格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股东出资额,另一部分为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所有权益合计数的溢价部分与注册资本的比值的70%乘以该股东的出资金额。当所有者的权益小于注册资本时,转让价格为按上一年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与注册资本的比值乘以该股东的出资金额。并根据当年实际持股月数参与股权转让当年的股利分红。” 问题: 1、我该不该同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享受8%的公司利益分成? 2、这家公司现有章程里没有对股权处理任何文字,现在用这个《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来逼迫我转让股权是否合法? 3、这个《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死亡股东股权转让条件是否合理合法? 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一股东非法转让另一股东的股权给自己和其他员工,违反公司法哪些
两个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小张拥有80%股份,小蔡拥有20%股份,三年后股东(小张)生病瘫痪了,公司技术骨干要求分掉小张的股权,股东(小蔡)偷取小张的私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去工商变更了登记,小张不是股东了, 小张知情后想要起诉,可以告什么?公司法有哪些规定支持小张的。
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股权决议,并全体股东签字,但转让股东反悔,以不签决议规定的转让协议为由,法院判股东
上诉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淼如,女,1954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5407231021,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田基浜104号6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德渊,男,1958年8月21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5808212016,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南站叙丰村坝头巷48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亚囡,女,1950年12月
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股权决议,并全体股东签字,但转让股东反悔,以不签决议规定的转让协议事项为由,法院判
上诉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淼如,女,1954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021,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田基浜104号6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德渊,男,1958年8月21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2016,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南站叙丰村坝头巷48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亚囡,女,1950年12
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股权决议,并全体股东签字,但转让股东反悔,以不签决议规定的转让协议事项为由,法院判
上诉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淼如,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021,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田基浜104号6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德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2016,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南站叙丰村坝头巷48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亚囡,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3521,
律师:你好!我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去年将一原持有66%国有控股公司(我公司持有66%,另一民营股东持有34%)的40%股份转让给公司民营股东,转让后公司民营股东持有74%,我公司持有26%,转让是通过产权交易所按国有股转让流程走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已于2011年6月完成。公司由国有控股企业转变为私营控股企业。 现因银行
为召开股东大会,大股东转让股权,小股东也想转让,应怎样来维护权益
您好!我是辽宁地区某水泥公司铁路分公司的小股东,大股东于去年转让了该公司70%的股权,包括铁路分公司70%的股权。但大股东未召开股东大会。我想请问一下,做为小股东,我是否可以向原大股东要求,我持有的股权以这次转让的价格来转让我的股权。或者说,我应该采用什么方式来维护我的利益。(所有的小股东都想尽快处理掉手
没有经过股东会,公司占85%的大股东私下与总经理签订转让其5%股权的协议有效吗?
我是一个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我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个个人股东占85%,一个国企占15%。占85%股权的个人大股东,为了留我在公司长期工作,愿意用优惠价格转给我5%的股权。但是,占15%的股权的国企股东不会同意,我们想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去工商局登记,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如果无效,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合法得到这些
买家坚持购买100%的股权。但持有70%股权的3名股东同意转让,另两名股东持有30%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清算、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通过。可不可以先修改章程,把整体转让股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权通过的内容修正进去,以避免少数股权坐地起价、影响整体利益的实现?
我丈夫2009年死亡,现有一未成年女儿,丈夫生前是一家公司股东,当时这家公司章程里没有对股东死亡股权处理文字说明,我也一直未办理股权继承和变更手续。现在这家公司在章程中加上了对死亡股东股权处置说明,“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不能继承”这一条。 问:1、我现在能否还能按《公司法》继承丈夫的股权吗? 2、我现在能
去年ABC三人成立一家公司,A是法人占50%,B是股东占30%,C也是股东占20%,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现在经三方协商,B与C按照投资的原值把所有股份转给A,他们三人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请问: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公司有债务纠纷的话,B,C是否承担有关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