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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想辞职

你好,我是在一个商场里上班,帮租商场摊位的公司卖东西,已经上了十六个月了,但是公司一直都没有和我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现在我想辞职,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申请赔偿从第二个月开始的两倍工资。如果要申请的话,怎么申请,需要哪些证明。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8)
提问人:dltssky
提问时间: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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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想辞职可不可以不用写辞职信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想辞职可不可以不用写辞职信

775299392 已关闭 2010-07-12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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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想辞职可不可以不用写辞职信

775299392 已关闭 2010-07-12 回复(0)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拖欠工资和押金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ddj7570 已过期 2010-07-16 回复(2)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不给发工资和押金。我又没有有利证据该怎么办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foS4174 已关闭 2010-07-16 回复(0)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不给发工资和押金,又没有有利证据该怎么办?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tnr7681 已关闭 2010-07-16 回复(0)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不给工资和押金,没有证据,怎么办?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POd7352 已关闭 2010-07-16 回复(0)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不给工资和押金,没有有力证据该怎么办??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FhL5671 已过期 2010-07-16 回复(1)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不给工资和押金,没有证据,怎么办?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Pji6228 已过期 2010-07-16 回复(1)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不给工资和押金,没有有力证据该怎么办??

2010年3月13日至2010年7月9日在店中上班,是个体经营商户,我在店中任导购一职,5月让我兼收银一职,7月又让我兼店中做账,原本是导购又让我收银和做账,本应有补助却未给我发放,工作量太大,我筋疲力尽,心理压力太大在工作量和工资不成正比的情况下7月我向老板提出辞职,他不同意,说我没有干够一年不批辞职,如果要走就

XsW6006 已过期 2010-07-16 回复(3)

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上保险,员工如何辞职?

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了,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刚进公司时承诺试用期过后上保险(三险),现已工作三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曾与公司提出为何不上保险,公司以要体现出个人在公司的价值才给予提供保险福利。现在,本人希望与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提前30天提出,实在不想继续在这公司工作,能否告之如何才能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如

捕鱼者 已解决 2010-07-19 回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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