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5月28日,主债务届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期间,借款人在2015年10月份将保证人打伤,保证人受伤后并报警,派出所出具证明,即发生这次人身伤害系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引起,后在2016年1月10日,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请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谢谢。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起算与计算规则应如何设计?
请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承继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抵押权(该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的不动产房屋),优先于主债务人你的其他债权人得到受偿?谢谢!
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四条约定保证期限至办妥不动产登记为止。债务人的不动产已达登记条件,但不去登记,那此合同效力如何?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债任后,法院判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申请法院执行
保证人承担保证债任后,法院判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申请法院执行,发现债务人已离婚,无财产可执行,保证人能否将原配偶为被告以共同债务起诉?
问《担保法》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问《担保法》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而《物权法》176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适用本法。请问律师2021年颁布的新法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怎么约定实现债权?我签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能否使用民间借贷二十八条一款的规定?
2021民间借贷若干问题二十八条一款规定,借款没有约定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期外利率的,出借人主张逾期利率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证人向债务追偿时能否使用该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借款利率月1%,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二)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1%的逾期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