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拆迁,房租只拿到2012年底,目前还没拿到房子,请问房租该怎么算?当时房租是按每平方8元算的
你好,陈律师,我是安徽省凤阳县被拆迁人,2010年7月份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面积约140平米,政府按每平米每月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2010年9月底交付了一套约80平米的安置房,县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剩下约60平米继续支付房租,但已交付的80平米房租只支付到2010年9月底,请问,我们能不能要求支付房屋交付
我是安徽省凤阳县被拆迁人,2010年7月份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面积约140平米,政府按每平米每月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2010年9月底交付了一套约80平米的安置房,县拆迁办工作人员说剩下约60平米继续支付房租,但已交付的80平米房租只支付到2010年9月底,请问,我们能不能要求支付房屋交付以后4个月的房屋
我在中国法制出版社1010年1月第1版中看到的困惑: 被征地块需要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15 请问这个15指的是什么?这个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是否全国通用?适用与商业租赁用房还是企业用房或者自住房
我是1993年汕头市新梅里旧城改造片区的被拆迁户,从被拆迁到现在已经17年,在这17年中的无奈和抗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就在本月16日才等到所谓的分房。我想请教如果我与开发商办清楚了分房、回迁、增购等手续后(同时原来的拆迁合同原件也会被开发商收回),还有没有权利向开发商追讨逾期17年的赔偿,也就是说按照原标准每人
居民危房需要临时周转,若按用资金补偿方式处理,应按什么标准补偿?是按原来危房面积补偿还是按人口数量或人员关系确定标准?
看了上述文章,尚有不明之处是: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亩产的三倍*农业人口数计算吗? 那远离后无法续耕的原人均耕地怎么补偿?还是安置补助费应按前三年平均亩产*人均耕地面积*农业人口计算?请教
我是南汇区老港镇的,拆迁的时候未到大龄,随后一个月我就满20周岁(大龄)了,我现在想追讨我的临时安置补助,我不是独生子女,所以本来只享有一份,大龄的话我可以享有两份,有什么公文可以作为理据吗?我自己找不到,所以不要那种叫我参照当地公文的那种,对我一点用都没有
本人在2009年在沈阳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住宅)合同规定该商品房2010年9月30日交房并在该商品房交付270天内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合同具体规定如下:买受人自愿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出卖人未按《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的约定履行递交资料义务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