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应更注重合法性还是合理性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行政机关针对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的答复函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抽象行政行为
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新乡市技术监督局请示报告称其要对不交气表更新费的用户采取停止供气的强制措施请新乡市技术监督局批示。于是技术监督局就作出了同意停止供气的答复函。此答复函属于什么行政行为。请回答,谢谢。诉讼代表人2012-07-12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行政行为合法,但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否需赔偿别人的损失
行政行为合法,但损害别人的合法利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否需赔偿别人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去年防汛抗洪中,我所承包的土地圩埂有两个薄弱处受到洪水威胁,一处我带了几个人在进行加固,而另外一处因人手不足不能顾及,于是请求当地镇政府保护我的财产安全,镇政府也确实应申请派来了挖掘机和人员进行抢修加固,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然而抢险抢了一半镇政府又下令撤走了人员和抢险机械。最终因为此处未能得到有效
我向环保局投诉饭店噪声扰民,环保局一直各种拖拉……,最后答复我“监测报告A显示不超标,整改有效”。因实际噪声毫无降低,行政诉讼环保局不作为(至今尚未判决)。 诉讼期间,我发现报告A有问题,投诉监测站,监测站承认A有错,重新监测,新报告B(超标18分贝)给了环保局。 但环保局又心生一计,给我寄盖公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