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第五条写明居间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 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上面对于尾款的支付及户口迁出陈述如下: 居间合同尾款条款:本次交易留购房尾款人民币五万元整,自甲方交付房屋乙方对房屋验收完毕之日给付。 居间合同尾款违约责任:乙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如逾期支付款项甲方每日有权依据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乙方依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户口条款:甲方应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前全部迁出,如届时未能迁出户口,每日应当依据合同噢乖总价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双方就此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买卖合同条款:乙方于2013年6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付款的,每日需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金。 补充协议关于户口条款:甲方承诺该房屋内所有户口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全部迁出,如届时该房屋内原有户口仍未迁出的,将支付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于乙方,如超过三十日仍未迁出的,应依据合同总价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当时在中介谈合同的时候是约定尾款在户口迁出后支付的(中介说他可以作证),但是在补充协议中未体现。在9月30日之前交房,我是否需要支付尾款?尾款是否可以拖延至户口迁出后支付。如果我支付了尾款,对卖方没有实质上的利益约束,卖方不迁户口,我该怎么办?
刚买了个二手房,开发商统一精装修的,房主没住过,已经付了首付,在办过户手续。但现在发现主卧室飘窗下面的墙壁好像是渗水,墙上的涂料都起层翘起来了。怎么办啊?尾款还没付给房主,可以要求房主整修好后再付尾款吗?购房协议中对这个方面没有提到哎。
二手房交易支付定金签合同时未写地下室只是口头答应,有中间人作证,有效吗
在支付定金签合同时里边忘了写关于地下室问题,卖方当时说肯定会给的,而且有中间人在场作证,但中间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现在我们在准备支付剩余所有款项时,卖方说不给地下室了,我们该怎么办?
补充条款 1.甲方维修基金送经乙方,按物业规定交割、2双方愿按规定缴纳契税相关费用(费用各自自理)3甲方在交房时保证迁出所有户口, (甲方支付乙方每日50快违约金)4甲方,乙方后房屋交易中心受理同时支付,中介房产价1%房价中介费(各自3200元整)5,甲方煤气,有线电视通给乙方,过户费由乙方承担,6.乙方交清全部房款
看中一套二手房,但听现任房东说:房子内有前任房东的户口,以前交易没有协议,制约不了,有什么办法吗? 请问买这样的房子有什么负面影响吗? 1.听说的最多就是动迁,会存在利益分割部分? 2.我家人想迁入或迁出户口,受不受影响?
2012年9月30号,在上海普陀区房产交易中心过户, 10月拿到新产证. 交易金额225万, 合同注明2012年底必须迁出户口并结清尾款,目前原户主(上家)发现最近房市上涨要求加价10万才肯迁出户口. 请问该怎样处理
我是2013年2月底已办理完二手房的过户,以及除了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已打到上家帐上的手续。约定3月10日交房,但上家迟迟不肯交房,同时该房屋还留有上家二个人的户口,也不迁出。协调后未果,请问如何处理?
各位律师大家好,本人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在北京买的二手房,但是买卖交易过程中,由于房本上的产权人生病住院无法出面交易,所以一直都由其妹夫代办(没有任何书面委托文件),前几天我们和中介以及他的妹夫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做的面签已经通过,主要我想问一下,如果这种情况下,产权证过户到我们买方的名下后,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