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进行立案,确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出现了受害人陈述
受害人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进行立案,确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出现了受害人陈述。如果公安认为属于刑事案件,应该马上进行立案。呀
我是一起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我市经侦支队在侦破这起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我有个地方不明白,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给与帮助。 2007年12月公安局立案。 2008年5月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8年7月我们其他的受害人才知道受骗了,这时已经损失了几十万了。 如果在2007年12月立案后,我们就撤回资金,就不能损失几十万了。 我想
被告人强奸幼女,受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检察院已经批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奸幼女,受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检察院已经批捕犯罪嫌疑人。到了公诉阶段受害人还该做些什么?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医疗费。
1被告人强奸幼女,受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检察院已经批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奸幼女
1被告人强奸幼女,受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检察院已经批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强奸幼女,受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检察院已经批捕犯罪嫌疑人。到了公诉阶段受害人还该做些什么?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医疗费。
该案当时报案,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通知,受害人也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该案当时报案,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通知,受害人也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同意不予立案理由,受害人自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盗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出具案件移送函,公安还是以侵占不予立案,到检察院,检察院告诉受害人已经做出过处理,受害人现在该如何
报案请求: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建国以及熊宁本人诈骗7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请求: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建国以及熊宁本人诈骗7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一:陈建国和担保人熊宁的犯罪事实经过 原告在2015经一次陈建国搭乘本人顺风车车乘坐后相识,由此开始接触,再接触当中,陈建国不定时会邀请我去参加聚会,微信朋友圈经常炫耀生活,给人的感觉就是他来钱很快,很多门路赚钱,2018年
报案请求: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建国以及熊宁本人诈骗7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请求: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建国以及熊宁本人诈骗7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一:陈建国和担保人熊宁的犯罪事实经过 原告在2015经一次陈建国搭乘本人顺风车车乘坐后相识,由此开始接触,再接触当中,陈建国不定时会邀请我去参加聚会,微信朋友圈经常炫耀生活,给人的感觉就是他来钱很快,很多门路赚钱,2018年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超过二个月才刑事立案可以吗。而且报案当时的事主说的情节已经够在法律上处分的了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超过二个月才刑事立案可以吗。而且报案当时的事主说的情节已经够在法律上处分的了。而且报案当时没有管辖权,
一个事金额本身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但是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二个月以后
一个事金额本身已经达到了立案的标准,但是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二个月以后,通过故意让事主给钱,把金额凑到刑事立案的起点,让自己有管辖权这样合法吗。而且没有立案就以刑事受害人的身份对事主进行讯问,所作的受害人陈述直接采纳。
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一个月多都没有立案。后来和事主串通
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一个月多都没有立案。后来和事主串通,让事主给钱,让后故意让事主挑衅,然后删除对自己不利的。这样的证据证明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