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银行工作人员,04年为亲属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透支用于修路工程。当时单位有发卡任务 透支余额等多项指标考核,而且对于银行卡的具体操作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用别人身份证办理了近200张信用卡 透支本金700多万元.由于交通局压资等到修路款下来的 迟迟不给,后来通过法院以扣押的方式收回了500多万元,正在我们追索之际 检察院突然介入 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由 强行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把我们判刑七年;参照法律来说即使犯罪也应该是典型的银行卡范畴,因为通过200多张信用卡透支引起 而且每张卡 都经过六个手续批准 而且所有的透支利息收人 结算手续费收入均进入银行账户 我个人根本没有以盈利性为目的.我国在1997年已近颁布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的行为明显符合2005年人大常委会新增补的条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按照法律的“溯及力”来说,当时的法律是空白 所以我们的行为是...我想诚恳请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
上级拨给本村的项目扶贫款25万元,有2万元用于偿还村上以前的债务,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挪用特定公款罪,以及要负哪种法律责任? 麻烦您为我解答下。。谢谢
我在单位是统计外单位记帐数和销售代金券的工作,帐面分为记帐与代金券两块,每个月销售额如实上交,然后我作帐时,把记帐数与销售数的总数和来散分后出发票数。打比方:此月收入10万元,分别是记帐数5万,代金券5万,但是发票为记帐4万,代金券6万,而我上交的存单总额与发票总额都是10万元。现单位帐务按开发票的6万元与
公司为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总经理授意财务部门把32万元职工工资补贴款(关联公司以代理费名义支付的)存入公司以外人员的私人帐号,并自己保存存折,同时还存放着职工福利超市卡5万元左右;直至2011年8月他把以上2笔款归还财务。同时写了张“送给某某某等多少超市卡及用了多少万”的字条给财务,归还时存折上已经没有32万
我是某银行主任,曾替挪用公款人许某保存过存折,他把挪用村委会的土地赔偿款放在这个存折上,我也曾作为中间人给另一个银行的主任为了完成存款介绍用了50万元,用了29天给他无折存上了.
我在一装饰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每个工地给我们也签合了发包合同,我接了九个工地,目前只是在公司拿了一万三人工费用,应该拿5万左右,但公司规定很多,等结账,要等两个月,工人天天吹到要工钱,我直接在客户那里收了3万多,然后发给了工人,现在不想再公司做了,主材公司提供,老实出问题,出问题我们就有责任,要去协调
我在一装饰公司做项目经理,公司每个工地给我们也签合了发包合同,我接了九个工地,目前只是在公司拿了一万三人工费用,应该拿5万左右,但公司规定很多,等结账,要等两个月,工人天天吹到要工钱,我直接在客户那里收了3万多,然后发给了工人,现在不想再公司做了,主材公司提供,老实出问题,出问题我们就有责任,要去协调
我怀孕就辞去工作,可是孩子因病死亡。在我坐月子期间,丈夫将住所搬离,不告诉我地址,至此一年,一年间没有给我一分钱抚养费,我只能投奔外地的父母生活。因为我的所有身份资料毕业证书等全部在原来与丈夫的家里,以至于我无法找到工作,独立生活。请问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过去在青春期的时候,有印象的.是一次在学校买东西时和一个女生靠的很近,身体还碰到了她(有一点小小的有意),我的隐私部位也碰到了她就2秒钟吧,我就往后退了回去,这个情况最多发生过两次(另外一次好像没有碰到人家,好似都没有身体接触,可能也有身体接触但我记不清了),还有一次我拿车时,我的反光镜有意无意的碰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