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一个顾客到我店消费,遗失玉石手镯一个,在拾到后致电顾客过来领取。在2013年4月5日顾客才过来领取,发现该手镯不见了。属于保管不当。顾客声明手镯价值2800元。买回来已经7~8年,要求赔偿。请问这个属于什么类型的责任和如何处理的标准?
顾客试衣服大概2个小时在开始我提醒顾客拿好自己贵重物品之后把手机丢了顾客要求赔偿原因是在她最后一次试衣服时没提醒她而且没有明确的告示牌提示 请问谁该负责赔偿
中午房东问我有数码贵重物品需要保管吗?我就把一台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交给房东保管,晚上就发现东西被盗,怀疑是内贼所为,但是嫌疑人已经不见了。房东是否负全责?房东没有给我开物品收条。
公司展示台的一部手机丢失,要求当班人员全部赔偿,手机的防盗设备有问题,反应过未果,当班时有其他领导给的工作,手机也是第三方托付我们管理的,请问该负全责骂
我是公司前台,工作时签了一张快递单,平时快递较多未查看是否已收。同事在网上查看时发现签收人为快递公司业务员,同事所形容的快递大小类型在发件过程中未发现,后对方客户要求该快递公司赔付,快递快递公司协商金额3000,但未达成一致。核对快递单后,签收人是我,现快递公司的业务员说要起诉我,想请教一下这起诉成立吗
我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前天我爱人到一家美容院做美容,期间因店主要求将手镯和戒指(价值一万六千元)摘下。做完美容后我爱人忘记带上。事后4个小时发现。回去找店主询问,该店店主说未发现。期间该店除了店主和一名员工外再无其他人进入,但店主和该名员工都不承认有盗窃行为。我们报警后,警察用执法记录仪做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