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逃避违约金的给付趁业主更名瞒着对方更换合同条款合法吗?
律师: 您好! 由于开发商的欺骗使我权益受损拿不到违约金,本人和开发商签的是预售合同,后因更名开发商把我的预售合同给撤销了,说大产证下来必须签出售合同,在签的时候他承诺和原先预售合同条款是一样的,当时我要看合同,他却不让我看,还不让我带回家,只是让我核对一下身份证号码和地址是否有错误,就叫我签字。 之后,办小产证时去拿合同才发现合同条款有更改,随即问他,他先是一愣,后说这和我没关系,这出售合同条款是现在买的和你以前买的没关系,不会有影响的。 而事实恰恰相反,拿不到违约金权益明显受损,我是2006年11月签立预售合同,并按开发商的规定付清房款,2008年3月提出更名撤销了我的预售合同,但钱并没有退还给我,却算我是2008年买的,使我不但拿不到违约金,而且还延后了包租期(商铺)。请问律师,开发商的欺骗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吗?这种情况能维权吗?
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除不可抗力外,按合同规定逾期在60日之内的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按总房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直到2009年4月28日收到交房通知书,我们与2008年12月31日收到开发商的延期通知书两个月,原因是由于雪灾、加强抗震、房屋质量检验不合格等一系
律师好!我是重庆市忠县的,在2007年10月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正式的合同,约定2008年12月1日前交房。到现在为止,开发商也没能交房。整栋楼都是这样。所有业主已经在开发商交流过几次,都采用了拖得方式来敷衍我们。前几天,开发商老总,建委相关人员等跟业主交流了,他找借口来推脱延迟交房的责任,并不支付违约金
我于2008年10月份在重庆一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合同签订于2009年10月28日交房,时至今日也没收到接房通知。我于2010年2月1日电话咨询其售楼部,售楼部人员告诉我现在可以接房了,2010年2月2日我前去开发商处接房,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开发商财务提供了一份帐款清单,其中的违约金赔偿数额明显不对,只赔付从2009年10月28日
你好,我们于09年5月份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办理好了贷款,7月开始还贷;合同上交房日期是2010年4月30日之前,现在都5月了,他们还没有交房,说交房日期延迟至6月30日,找各种理由推托不愿意支付违约金,一会说是打地基的时候下雨,一会说是房管局不来验收等等原因推托,我们签合同的时候1、2号楼都建起2层了,根本
房屋销售合同中交房日期为2009/12/30,开发商至今未交房,前去交涉,对方回答总会交房的,这让我们等到何时啊!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到时我会拿到这笔违约金吗?
本人新购房屋,当时在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未经提醒,关键条款第九条第四项: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此条被开发商给划掉了,但是当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按了手印。现在开发商通知交房,但是出据不了《竣工验收备案表》。能不能收房,不收房违约是谁来承担责任。开发商划掉此条款有无法律意义。
租赁合同上写明,若违约,乙方将定金作为违约金交予甲方,现甲方要求多一个月租金,是否合法?
具体内容如下:若乙方在未支付全额租金之前违约,乙方只需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交予甲方,2)若乙方支付全额租金之后违约,甲方无需返还租金,只需退还定金。现在的问题是,我在未支付全额租金之前违约,甲方要求我缴纳押金以及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是否可以不予理睬,且受法律保护?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规范合法的,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楼名称:****区工程 二、商品楼地址:***** 三、定购商品楼: #楼 单元 室 四、商品楼使用性质与建筑面积: 楼 平方米 五、商品楼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合计
我与企业签下如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从事了工厂重点产品技术开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工厂3至5万元赔偿金。 我由以上违约行为,需支付赔偿金吗? 我的“违约”,是指负责了此类项目,现已提前30天要求解除合同,我07年签的无固定期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