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受蒙骗的事实陈述
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分流工作中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欺骗,蒙蔽的手段欺骗不明内幕操作真相的职工从2013年1月1日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与峨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操作实施陈述如下: 一:2012年12月20日,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半公司”)发布红头文件(峨半司发(2012)082号)鼓励职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文件通知经济补偿金的优惠政策(即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2333元按2333元计算)截止2013年1月31日,2月1日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即2月1日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所得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峨半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为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文件内容加上峨半人力资源部及其主管公司领导的解释误导职工赶在1月31日以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二:与此同时,峨半公司已于2013年1月15日前启动了《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的起草工作,且按规定应于1月15日前将草案提交集团公司。此草案内容几经和2012年12月所发红头文件的优惠政策完全不同,但在此期间,职工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过程中未得到人力资源部及其主管领导的任何提醒,人力资源部反而在1月31日前通知之前的歇业待岗人员赶在1月31日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1月份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全过程都存在峨半公司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期满不明真相的职工的事实。 三:2013年春节前,即1月31日,峨半公司发布《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中明确提出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峨半公司总人数1202人,本次分流人数为1170人,不包含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所有人员。而《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最终表决稿)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分流人数,但峨半公司职工分流工作组领导解释说不包含3013年1月1日起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职工,与《方案》(征求意见稿)自相矛盾,这是不合理的人为解释。 四:《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提出本次分流不包含已办理提前离岗待退手续的32人,而《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最终表决稿)却明确将“已办理提前离岗待退手续的32人”纳入本次分流人员范围,这是集团公司及峨半公司制定方案自相矛盾,严重不合理的证明。 五:(峨半司发(2012)082号)红头文件通知经济补偿金的优惠政策(即职工前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2333元按2333元计算)截止3013年1月31日,2月1日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所得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峨半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为“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最终表决稿)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却是2700元起,与之前红头文件通知自相矛盾,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六:在2013年春节上班后一直待3月底期间,峨半公司职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过程中全都得到人力资源部及其主管领导的承诺:“只要之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职工能享受到的待遇,自3013年1月1日起已搬离了自谋职业手续的职工都同样享受相同待遇,峨半公司将为上述范围的职工补齐经济补偿金和扶持金差额。”峨半公司分流工作主管领导在各基层单位做动员工作期间全都做出上述承诺,这是不可否认的欺诈行为。 七:2013年4月7日起,1月1日起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职工每天找吧半公司分流工作主管领导神术合理述求,该领导拒绝配合职工共同向集团公司解释执行过程的欺瞒细节,同时拒绝兑现之前对职工许下的补齐差额的承诺,目前采取推卸责任的态度和职工对话。 补充:2012年12月20日,峨半公司发布红头文件(峨半司发(2012)082号)中对自谋职业金按职工在厂年龄累计,最高3万。而在2013年春节前,即1月31日,峨半公司发布《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东方电气集团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总体分流方案》(最终表决稿)中却将自谋职业金调至最高7万。 请问我们该怎么做能最大程度的要求厂里给职工补齐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