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平房的旧房构造,于1995年改建成5层的楼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外婆名下,外婆已去世,但房产权属人没变更,还是旧的房产证,外婆有四个仔女,两女儿已嫁出,两个儿子也去世,大儿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生了个儿子A判前妻,后来又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到现在,第二任妻子无生育;二儿子与女士登记结婚,生了一男一女,离婚后,男孩B判妻子,女孩C判丈夫,现在需要办理新的房产证,那房屋所有权该如何分配呢?房产证所有权人应在谁的名义下呢?还是同时写几个名字呀?在改建这5屋楼房时,两女儿各出资6万元,两儿子各出资2万,如果该房屋不作为永久居住,需要出售时,那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应按个人之前出资多少再作分配,是不是应该另起草一份协议书,所有当事人在场,那如何让这份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是不是要到公证处公证呀?又或者在办理新房产证证里有所注明呢?防止以后老人百年归老时,出现房产资金争吵问题!
是这样的。我现在有套房子是用爷爷和爸爸两个人的工龄合在一齐分到的,但是房产证上面写的是爷爷的名字,没有我爸爸的名字。我爸爸现在去世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爷爷将来去世了,这房子应该怎么分配的呢,是不是姑姑都有份?我可以拿回我爸爸那一般工龄的份嘛? 谢谢 请问是不是就是说,这房子由所有子女平分?但是当时
在1984年11月有一所房屋动迁!动迁前该房屋有子女老人共同居住!共8人。现在老人以去世!在去世前老人把房屋以买卖关系,卖给自己小儿子。其他 子女是否有权 要取房屋分配权! ( 动迁后,三居室为父亲的名字,父亲去世后转为母亲的名字。) 但是,在房屋卖给小儿子之前,该房屋户主是老人名字! 请问,其它儿女是否有权
1984年11月 动迁房屋!动迁之前 该房屋 有子女老人.共8人居住!动迁后按人口计算 分得一处 三居室房屋! 现如今二位老人已经去世,老人在去世前未经其他子女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转卖的型式卖给小儿子。 ( 动迁后,三居室为父亲的名字,父亲去世后转为母亲的名字。) 但是,在房屋卖给小儿子之前,该房屋户主是老人名
男方父母因为年纪大了,买新房贷款不容易被银行批准,所以以儿子,儿媳的名字办了贷款,房本的名字也是儿子,儿媳,但全部贷款均为男方父母还付,目前房屋贷款已经还清,男方父母健在。现在儿子儿媳的婚姻出现问题,儿媳要分割房产,请问,房子的产权到底是谁的,儿子儿媳离婚,是否可以分割房产,怎样避免房子被儿媳分割的
甲方土地原先是农村耕地,乙方想要租用甲方的土地,乙方通过相关程序将甲方这块耕地办理成了商业建设用地,租期为10年,办理的商业建设用地的手续在乙方手里。起初乙方要求在土地上临时建房以便居住,甲方不同意,于是乙方答应租期满了就走人,房屋归甲方,于是甲方就同意乙方的建房行为。在这10年租期内,甲方违反规定没有
您好,我父亲于1980年在农村老家建房屋一幢,其中包括两层楼房一座,一层后院及厨房。当年在村里书记的见证下,我父亲和哥哥分家。把前面两层的楼房分给哥,楼房旁边的楼房、后面的一层后院以及两层后面的围墙分给了我。但我由于大学毕业,现在已不在农村老家。分给我的部分现在只有我母亲居住。现在我哥想把该宅基地卖了,
我们在2006年离婚,协议中说:1、双方没有财产分割问题2、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3、女方任何事与男方无关(除孩子的事外)。6年后女方卖房,男方有权利要求分一半房款吗?
挂靠的读书户口冒充房屋所有权人等承租人达成协议退房搬离后到法院诉承租人全家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之间属于非亲属之间挂靠的读书户口,允许挂靠户口读书并没有允许居住,动迁时故意放弃照顾补偿,动迁后利用户口迁移的机会冒充所有权人要求分割动迁款,而主要是法官故意混淆是非明知不是同住人不能分割动迁款的,即不是同租人,也不是同住人,又不是同户人所有权纠纷从何谈起,动迁政策明文规定动迁安置过的他处有住
如何理解对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登记事项,不得重复收取房屋所有登记费?
如何理解对同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同一登记事项,不得重复收取房屋所有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