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在09年8月份提起离婚,起诉方是我,法院没有判开。我想再次起诉离婚。离婚原因是因为,两人感情不和(没有婚外恋),妻子与我父母的家庭矛盾特别恶劣,打骂我父母。而且自08年7月份就带着孩子(男孩,09年12月26日已满两周六)回了娘家,结婚时的嫁妆都拉回去了,多次找中间人调解都不肯回来。我父亲去看孩子被她赶
我想问下,我坐好月子就回娘家,和老公分居。他说了“要住就住,不住就走”,他都赶别人走了,无论是谁也住不下去的。我就回到娘家,已经4个月了,他一个电话也没有,不闻不问,请问: 1.他的那句“要住就住,不住就走”,可以算证据吗? 2.他的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可以算遗弃的证据吗?这样的做法算遗弃吗?如果算的话
丈夫跑的不在妻子能否要求精神赔偿{有医院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他手段就是丈夫跑的不在 伤害后果就是妻子精神有问题
你好:我2009年8月24日考完试,在回家的路上,乘坐私人营运车辆,车自翻。现法医鉴定腰椎间盘4/5,腰5骶1骨膨出,变性,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且车祸因素可能性大;腰部活动受限伤残等级为IX级(九级)。我应该怎么申诉赔偿?
2008年8月我在市内骑自行车回家,结果被一辆小骄车给撞了,现在我打的官司判决书已经下来了,法官认为我受伤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不对?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严重后果?难道发生车祸一定要人“死了”或者“残废了”才算是严重后果吗?难道受轻伤,人就没有精神受损害吗?女儿在事故
我于2009年10月7日被人暴力抢劫受伤(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在今天的行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我提出了被告赔偿我住院的医疗费24500元,但对方律师说被告只承担我在单位没有报销的部分,合理吗?还有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怎么算?另外由于我在被抢劫受伤,腹部留有20厘米的伤疤,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致使我于2010年2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