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知:规定存缴住房公积金比例10%,个人承担5%在工资中代扣,公司承担的5%已由住房补助的形式或免费提供宿舍的形式返还了,公司部分不再支付。公司每月扣除了我代扣工资的2倍。工资单中每月有住房补助支付项目,住房补助是工会和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里规定的,符合劳动法,工会法,住房补助是依法所得。属于个人所有权。公司应该没有权利另行支配。公司的理由5%的部分已由住房补助或免费提供宿舍的形式返还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变相克扣。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存折上的金额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对账数目,例如月平均工资5000,按照各5%比例,正常的应该是公司250元,个人250元,存折上显示500元。现在我公司做法是个人扣除5%的2倍即500元公司不再出一分钱,理由是已住房补助或免费提供宿舍的形式返还了。证据工资单,公积金存折,公司的通知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很明确看出多扣员工的工资。这个问题到底是违法住房公积金,还是违法劳动法非法克扣。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公积金管理投诉。如果是向公积金投诉基本没有意义解决不了,公积金中心只看数据,公司加个人的钱存缴在账户上数目是对的,他是不管你怎样缴,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协商也不是他管,总数对了他就也没有异义,加上公积金中心没有什么权利,执法力不强,我想走劳动仲裁可行吗?告非法克扣,根据《广东省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公司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再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告非法克扣。望资深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我02年到06年在公司上班,国家政策要求单位必须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但是单位只给我买了07到08年的,现在我辞职了,住房公积金处不受理,劳动仲裁委也不受理,怎么办?
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在天津工作没有上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我于05年5月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天津地区的销售人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在天津租用民房为办公地点,由于没有营业许可证,在天津上保险找的是一中介公司,可是没有在天津给上住房公积金(上海总部公司的员工在上海给上)也没有在上海给上,咨询了上海的公积金中心,其实外地的务工人员在上海可以上的。现在10
我是07年4月进公司,一直没签过劳动合同,而且没按北京的统一要求上住房公积金。有说双倍工资还有说解约金的,请问现在自己想辞职的话,一共可以要求几个月的工资赔偿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获得补偿么 需要什么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上了其他社保,比如医保之类的可以么。
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2010年7月30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
由于社会保险中的“五险一金”中“住房公积金比例大,所以部分用工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只缴纳其中三险或五险,住房公积金不缴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