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能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张某向李某借15万,实际拿到13.6万(当场扣除1.4万利息)。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重新写过借条,续借一个月,金额15万,张某又给李某1.4万利息。如此循环借了一年。张某破产。李某明知张某已经破产,就叫张某重新写过一张15万的借条,期限为一个月,找人担保。张某就找了朋友王某,说因生意需要,请他做担保。王某就在借条上签了字。过了一天,张某就向别人借了1.4万元,打到了李某的银行卡上。又过了十多天,李某找到担保人王某,说张某已经破产,要求王某归还他15万。请问:王某能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我于2008年为朋友在农村信用社担保了一笔4万元的贷款,到期后因其无力偿还,经三双方协商,将该笔贷款连同朋友以前所贷一笔共同转到朋友妻子名下新贷款,(当然是是采用一贷一还方式),我也作为担保人,当时写有《如到期不还,愿为朋友代偿承诺书》,我想咨询一下,《承诺书》是否可以象担保书一样,还款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我为朋友在农村信用社担保的一笔贷款,当时只是贷款人到场,贷款人的配偶未在,且贷款说是用于发展养殖,但其时朋友一无资金,二无场地,(贷款是用于还其配偶名下到期贷款,也是我担保的),担保期限是主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现在已过还款期8月,朋友一家外出浙江务工,且没还款能力,现在信用已到法院起诉,要求我承担连带
2008年曾为朋友担保向信用社贷款,还款期限好像是10个月,到2012年9月27日(今天--咨询日)信用社也没有向我提出还款要求(朋友因刑事案件判刑),我想向法院申请免除还款责任。背景:信用社想把此不良款项买给私人(涉黑团体)。恳请帮助
我和另外两名同事给张某提供信用担保贷款,贷款的理由是购房,而张某到期未能归还贷款,当信用社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我们担保人才知道张某的贷款未用于购房,而是借给了他人,请问我们还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的一个同学问朋友借款5万元,借款人说是要装修房子娶媳妇,拉我做担保,实质上他没有装修,而是全部拿去还了赌债,我不知情,一年多时间过去了,结果欠赌债现在人跑了,朋友在找我要钱,准备起诉我了,问下我怎么杨才能免责。 另外我们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是能不能适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我朋友的父亲为别人担保贷款,今年朋友的父亲死了,请问担保责任是不是也随之免除了?债务人向我朋友要火化证,说是复印后证明担保与我朋友没有任何关系了,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