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武汉的一家互联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是2018年10月份入职的,劳动合同是从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公司试用期没有购买五险一金,正式开始购买是在2019年2月份。在职期间本人没有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但是在2020年疫情期间,2月9号,公司老板在群里发文,提出共克时艰,三个月全员无底薪,说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可以采取线上办公形式,倡议全员想办法自救,说相信疫情很快可以过去。就在我们不了解疫情期间劳动法政策,也担心疫情如果此时离职会失去工作的情况下,我们也表示愿意和公司共克时艰。可是紧接着,老板给我们销售部全体员工开了电话会议,说销售总监有很多失职行为,让我们在总监和公司中间做出选择来证明自己对于公司的忠诚。如果不选择公司的,那就最多为我们把社保缴纳到2020年5月,说反正是国家缴纳的。我个人不相信,也无法确定总监是否有老板说的失职行为,因此被老板判定是对公司不忠诚,老板微信语音告知我已被淘汰,不能参与到接下来的线上办公,但是这中间并没有任何书面或者电子文件来去跟我们确认不再存续劳动关系。后面又让在职员工转告我们,说之前我们名下的客户如果后续交接资源之后可以签单的,给到签单金额5%的提成,如果是自己签单的,还是给到15%的提成。在劳动合同继续生效期间,2020年4月,老板将原本由我负责的客户转移到其他销售员名下,告知客户我已经离职,且安排该销售员和客户重新签订合同。(该客户在去年12月26日已和我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年底不愿意放款的原因没有安排款项,且该客户在2019年1月有跟我签订另外一份合同,还有5万元的尾款未支付,按照之前的提点,这笔尾款如果到账之后,我是可以按照13%个点,拿到6500元的提成。)该客户在4月21日已和公司签订合同且打款,首付款金额99600元,按照之前约定的情况,我是可以拿到4980元甚至是14940元的提成的,但是公司在这个时候却表示只愿意给我1000元作为补偿。疫情期间我被迫失业,且武汉的房子房租还要继续支付。对于这种情况,表示很无奈,也不知道该如何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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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公司裁员,属于违法行为吗?员工在没有犯任何错误的情况下,进行劝退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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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你好,疫情期间公司对员工工资正常发放,但是自己欠了公司很多假期,如果想离职,直接走会有法律责任吗,应该怎么处理想离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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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安排员工出国工作,到期回国后的隔离费用公司不承担违法吗?国外疫情严重公司不作为,对员工身体健康不负责任不安排回国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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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以调岗为借口变相让员工离职怎么办,没有下文件,只给主管发条信息让通知我,疫情期间虽然没有全体复工,但是有需要的工作都做了,因为是出纳还垫了很多费用,虽然能报销,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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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除了办公室员工轮流上班,并且上一小时计一小时,且没有工资单,工厂员工都是正常上班的,这算违法吗?能投诉吗?
疫情期间,公司以发了工资为借口,将以后正常上班的每日工作时间延长作为补偿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疫情期间没有上班,工资照发了,然后现在要求我们每天在原来8小时的工作时间上增加以补回之前没有上班但带资的天数否则以130元/天的方式补偿之前带资停工的日子(国企公司),且本年年假已经休完,所以请问以增加平常工作日工作时长的方式来补偿之前没上班的时间是法律允许的吗?另外大年初一二三的3倍工资被扣除,疫情期间
公司未签合同,疫情期间无故辞退,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赔偿,庭审时说成了经理补偿
公司未签合同,疫情期间无故辞退,劳动仲裁申请经济赔偿,庭审时说成了经理补偿,判决以哪个为准?如果判经济补偿,后期是不可以继续申请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