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后不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了论证会。包括专家,前期专家。监察,纪检,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唯独让没有投诉人参加。得出了不予受理结论。我们应该怎么办。有什么理由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诉 招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我们质疑的内容是参数问题。其有个参数预中标公司(我们从其宣传材料和
山西省临县的某村,由于修铁路在2010年房屋被拆迁。不知关于2010年山西省新建铁路重点工程安置新宅基地的条款,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
我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与一家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现已将该招标代理合同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那请问律师,我这份合同今后双方还可以协商变更吗,若变更后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吗?谢谢
现在有一标的超过1000万的项目,期中有总价超过200万的部分设备未要求提供授权(其他都要求有),请问法律上有没有这方面明确的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费用纠纷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对于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代理费用纠纷的解决,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吗?为什么 好像也是签订委托代理和合同的 ,为什么不适合呢 对于下列纠纷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甲监理公司对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引起的纠纷 B、乙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丙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 C、甲建
国债项目中的一个办公楼工程,由于内部装修图纸全部改动,由原来200万的装修变更后为500万。 请问这样的工程需要重新招标吗?
我公司于去年对我公司某项目工程的配电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工程已确定中标单位,但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与中标方签订合作协议。现因公司发生重大变动该项目被迫终止,请问各位专家,对于中标方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责任,我公司是否会面临相应部门的行政处罚?
你好,我是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一个中标单位,在施工的时候才发现我公司中标的单价比业主评审的控制价低很多,后来经查询后才发现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时候因不小心,将业主提供的主材调差部分删除掉了,导致所有的单价均没有进行调差,现在的单价都是按照湖南省水利厅2008年16号文件的基价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