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私人承包,被征用后私人要三分之二的补偿费。且原来签订的合同说明了承包方只享受林地树木受益的七成。此林地承包不属家庭承包。
我们小组是83年从天目山国家风景区迁入,按人口分配划分了责任田,自留山和自留地,后来部分村民转为合同制工人后户口迁入社区,且享受国家福利和待遇。还有部分村民买了蓝户口,加上死亡的,现在实际人数才28人(当初迁入是63人)。现在土地被征用,请问该征用费该如何分配?另外再请教下,我们组的山,田,地是国有性质的
14年前我们村里的山林卖给我们村民,期限是30年。今年由于修庄河到盖县的高速公路,我们家的山林被占用。国家给地皮补偿费,村民发生异议,要求平分。可我们还有16年的期限。我们应该得到多少的补偿费呢。
我单位是个国有公司1985年与农村某个生产队签订合同承包荒山开办果场种果《合同》约定期限到2020年,现因国家修高速公路经过征用了部分面积,所得补偿费和安置费分配问题我们与生产队产生了纠纷。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调解这个问题上说法不一,有的说:以上两费全归土地所者生产队所的,有的说:补偿费按《农村土承包法》“第四
我单位是个国有公司1985年与农村某个生产队签订合同承包荒山开办果场种果《合同》约定期限到2020年,现因国家修高速公路经过征用了部分面积,所得补偿费和安置费分配问题我们与生产队产生了纠纷。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调解这个问题上说法不一,有的说:以上两费全归土地所者生产队所的,有的说:补偿费按《农村土承包法》“第四
我原有住房在与87年在我外出看病期间单位擅自分配给别人居住,与1991年在单位给盖了一套平房作为补偿
我原有一住宅楼在与87年在我外出看病期间把房产交与单位保管单位擅自分配给别人居住,与1991年在单位给盖了一套平房作为补偿,目前我的住宅前,单位的车间要扩建,对我造成影响,以我没有房产证为由不与处理,该怎么办,法律上对居住20年的房产做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