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海口有套房子委托给了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按合同约定2月底应支付给我1月和2月房租,但是公司以疫情为由不按时支付,要将两个月租金在12个月内分摊支付,请问公司以疫情为由是否合理合法?
我从事于一家物业公司,在去年12月份,公司为了收取物业费,要求我们和业主商谈,可以适当的进行减免,现在完成了任务,公司领导以我们未走相应流程为由,说要我们及时补上,若不能及时补上,要暂扣我们1月份的工资,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PS:原来走了相关流程,公司临时要求说要补上其他资料,并未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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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的客户所属公司的管理,以亲人生病为由借五万块,现在只有他的手机号码跟支付宝转账记录,如何报警或者法院起诉,需要什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