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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法释〔1999〕14号).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何理解?有区别吗?谢谢! 起诉书提交六个月.久拖不决未开庭.单位非法集资.检察院以自然人量刑定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9)
提问人:ask202002128ku
提问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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