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失误2016.1.19号给对方公司汇了30000元,实际应汇3000元,当时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是3000元;2019.12月发现了此问题,对方公司名称和法人已变更,以前的法人是现在公司的股东,请问这种情况,多汇出的款,能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吗?请赐教,如何走流程,谢谢!
我前两年给附近一家文具生产工厂供应五金材料,没有签订供销合同,都是工厂员工来取货就在销售双联单上签名,月底我们就把二联单给工厂对数收货款。从去年开始该工厂就一直拖欠货款,累计欠款达两万多元,到今年年初不知道什么原因工厂就倒闭了,老板也跑了,听说现在工厂也被转卖了。我现在手头有的资料就是当时工厂员工来
本人的哥哥和一位合伙人一起创业,哥哥出资金,合伙人出业务力,我负责采购和账,会计账是外请的,我们一起注册公司成为一般增值纳税人,之后合伙人谈回一位汽车厂的客户,我们双方签定合同,我司交2万元质量保证金给汽车厂,由我方供货给汽车厂,事情发于2017年10--12月我司送货共3万3元的货品到汽车厂该仓库签名确认,之
我们和对方(上海喜马拉雅)签订授课程合作,并授权对方将课程全球所有平台销售,现在对方将货款侵吞,c从8月合作以来,已经多达20来万,如何才能将货款追讨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