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祖母在白云区有一处宅基地房产,是属华侨财产,该房产于1958年搞农民公社时被强行拆除,后象征式补偿60多元,后来在1965年时被村干部强行征用,并拆除灰沙围墙强占使用至今,后经追讨未果。我是否可循法律途径讨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要求赔偿?有没有类似成功取回的相关案例?我还是希望能找到一个具相关成功经验的律师协助办理。 请将相关联系方式发往 邮箱:cpwts@qq.com 刘先生
您好! 我家情况是这样的,我父母于1987年申请宅基地建造了一处37平米的房屋,之后于1988年申请另一处新宅基地,并搬进了新宅基地处的房屋,37平米的房屋一直给爷爷奶奶使用,当时村里面的人进行宅基地确权时,把那37平米的房屋登记在我爷爷名下,现在爷爷奶奶都过世,伯伯认为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的是爷爷名字,要按照遗产
68年知青插队农村 73年申请宅基地两间 造房后其父母兄妹投靠知青 80年知青户口转城镇 90年办宅基地使用证时 在知青并不知晓更谈不到委托的情况下 其父将自己列为户主 99年办居民房地产使用卡时 同样不通知知青 其母将自己列为户主 请问宅基地使用权究竟归谁 03年知青又将户口签回插队的地方 宅基地还算是他的吗
我现在是县城的城市户口,我想在老家购买不同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请问这样做法律上有效吗?如果到时候城市规划要拆迁,我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我现在是县城城镇户口,想买一块不在同一村的宅基地,听说宅基地的流转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买卖方式,本村成员之间可以买卖 2、先征为国有出让然后转让 3、赠与和继承方式流转,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那我如果私下里给对方钱,再让他以赠与的方式流转给我,那这样是不是就可以变象现实了买卖?这样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会是我
我父亲早在八六年申请建房两间一厢,获批并建成。房屋居住人为父母三个妹妹,还有一个弟。后来爸去世,三妹出嫁,弟外出读书。母亲便与我一起生活。请问母亲原住房可拿宅基地使用权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