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家小型的印刷厂,因这个月的税款已经超额很多,税务局让我补交税款,有人给我出主意,说把这个厂报停再重新办理一个营业执照,把名字改一下就可以,我想问一下这样触犯法律吗?
我们单位很小 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开户一个安装公司的单位其实就是挂名 做一个几百万的项目 开具发票都是自己打印一份开票证明 例如: 兹我公司某某同志前去贵局开具发票 项目内容 XXXX 项目金额XXX 然后自己做合同甲方的电子公章盖上去填上日期 最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出来,复印后前去开具发票 公司账户每个月
还有,工会账户的钱是不是只有员工集体可以用,法人用来购买私人物品或送礼,违法吗?
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每月也在交税,但我们每月的货款还是打到了老板娘的私人账户上,3年还是有200多万,请问这样算不算偷税漏税?
公司发给客户的货物没有开出税票,且数额巨大,公司年销售额有几百万,他们有私人的账本,而且做账的时候以千表示万(如发货4万就做账4千),客户货款都打入老板亲戚的户头,请问这样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我们公司每月都会用一些办公用品,日用品,加油,打车,运输类的发票来入账,主要的是用供应商开出的进项发票来抵扣销售项发票,固定每月税额在一千块左右。公司内部也没有内账及账本,外账由财务公司代做。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及是否有偷税漏税。谢谢。
某公司在国内和香港均有注册,国内A公司名,香港B公司名,用B公司的产品让A公司在国内对外经营,国内客户把服务费用以港币形式在香港付给B香港公司帐号,或国内客户以私人汇款至国内A公司私人帐号。
公司发工资要我们拿发票去,以报销的形式发工资,请问这算不算偷税漏税? 如果被查出来会被税务部门处以什么样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