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离异三年孩子跟房子都给了她们俩了,现在她找了为了孩子的教育(我是名教师)经双方协商房子产权是儿子的等儿子18岁再全部转到儿子名下,只能我\她\我爸\孩子可以居住其他人无使用权,我跟前妻找了都不可以带去房子住,孩子抚养权更改给我,这样的私下协议有效吗?
我和老公于2008年2月1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后因对财产分割不公,两人又重新签定了一份,各自保存。但是没有更换民政局存档的那份,请问后来签定的那份有效吗?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时,协定所有的财产都归他所有,包括孩子的抚养,但在实际上孩子还是跟着我生活,他也一样付生活费,他说其实他真正不想要回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房产证是我名字的)更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因为都是要留给孩子的。现在我们的想法是:能不能私底下再补充一份协议,说明房产自愿放弃并约定留给孩子的,这样
我和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协议房子给她,但是现在她不给我补偿款,我想和她协商,我给她补偿款,我要房子,其他债务由我偿还。重新签订协议,咨询了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协议不能改了,只能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自己保存。现在我想问问律师:这样的离婚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要公证?
夫妻离婚后五年,因期间一直有往来,后双方私下就经济问题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没进行三方公正。请问,这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公正否?
我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并不计划生育腹中孩子,可到医院后,医生说孩子已发育完全不宜手术,可此时我二人已在离婚书上注明婚后无子女,故二人签定了一份补充说明,说明他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抚养和监视权,双方签了字。但未到婚姻机关盖章,请问是否有效
我与前夫离婚两个月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主要是对房产进行了重新处置。离婚协议中,房产处置是这样的"房产出售后男、女各的一半,出售前,出租租金双方各得一半"。离婚补充协议书中写道:房产处置变更为"房子所有权一半归女方所有,另一半归女儿所有,房屋出租租金用作女儿教育费用开支。请问:这份补充协议有效吗
我们是在两年前协议离婚的,当时的协议觉得不完整,对住房没分割,所以现在我们双方要重新签订,我想问的是我们自己两个人新写的协议书,不去公证,没在律师面前,没在第三方面前,只有双方签名,将来这份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吗?法院承认吗?
主要内容如下 因男方家庭暴力,婚外恋情(包括网络虚拟恋情、暧昧关系、肉体出轨、不明原因夜不归宿、买卖色情、包养等女方认为不合常理的男女关系),隐匿收入、隐藏转移财产、私设小金库,以及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等原因导致离婚,婚后所购房产即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做为共同财产分割亦不作为共同债务的偿还。 是否
我工作后买了一套房,付了首付,签了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最开始我申请的商业贷款,并去银行签了贷款申请,但后来我没有去签字确认申请商业贷款。因为我想用公积金贷款,我去开发商说明以后,他不给我办理公积金贷款,并说如果我再不去银行确认签字的话(商业贷款),就给我律师信,告诉我违背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
前几天卖房,中介说买方需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类容主要有两点:1、约定在某月某日交房;2、如买房因政策问题未能办理按揭,卖房需把定金退给买房。当时糊里糊涂的就签了,现在想想挺不对劲的,补充协议都是对我卖方不利的,看了下合同又没标注有补充协议的字眼,请问这种补充协议有效吗?如果有到时我卖方要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