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时间一般规定是多少?特例时,它们相应的时间又是多少? 相关法条是怎么写的? 2.一般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从何时起开始计算的?特例时,它们相应的是从何时起开始计算的? 相关法条是怎么写的? 哪位好心的律所达人,能指点下我!感谢!
我购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的是08年10月16日交房,如逾期,从第91天开始开发商应向我们交付违约金,这样我算应该是从09年1月17日向我们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实际是09年6月交的房,之后我们不断的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他们一直说还没算出来,最后协商09年的取暖费从违约金中扣除,直到现在,他们才算出来,却给算到3月10号,比实
我在2009年12月31日施工过程中左手受伤,做了截肢手术,协商无果,2010年9月6日起诉,后开庭时对方找来很多假证人,说明我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我方没有充分证据,11.10日开庭后我方撤诉。请问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怎样算起?
我是2009年4月份出的车祸,因怀孕不能治疗,到生了做的手术,现在还在继续治疗中,接下来还有第二次手术。 如果从受伤之时算的话我是不是超过诉讼时效了?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之日算还是治愈后算起的呢?
我于2009年2月到一个单位上班,单位因种种原因都没有给我们签合同,单位领导也多次跟我们讲了没签合同的原因;同时,我在会上讲过:如果因不签合同,想离开的单位同意离开,不会扣任何工资;但是确实有人因不能签合同而离开去了别的单位,可我没有离开;现在我不在这个单位工作了,我听说如果找劳动仲裁,没有签合同可以补
我于2009年2月到一个单位上班,单位因种种原因都没有给我们签合同,单位领导也多次跟我们讲了没签合同的原因;同时,我在会上讲过:如果因不签合同,想离开的单位同意离开,不会扣任何工资;但是确实有人因不能签合同而离开去了别的单位,可我没有离开;现在我不在这个单位工作了,我听说如果找劳动仲裁,没有签合同可以补